水泥網獨家:從政策層面不再提及“批小建大”說開去
“批小建大”在官方文件中出現應該是《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號)。文件稱,對產能置換方案執行不到位,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等行為的企業,通報其不守誠信行為,推動實施聯合懲戒。在其政策解讀中進一步說明,鑒于水泥熟料項目建設存在“批小建大”現象,為倡導守信和依法依規,實施辦法規定: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實際產能繼續依據原辦法附表推算,但為避免水泥熟料產能推算時出現混淆旋轉窯內徑與外徑問題,實施辦法從嚴要求按旋轉窯外徑計(即打補丁)。
之前《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產業〔2014〕296號)只明確,淘汰項目產能數量依照(所附)產能換算表核定。《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也只明確建設項目產能數量和2015年以后擬淘汰的產能數量,依照(所附)換算表核定,但加入了建設項目產能也要按窯徑換算。這一換算操作,引出了業內新建水泥熟料項目在產能上一噸一噸的計較,在窯徑上一毫米一毫米的計較景象,誰都唯恐吃虧了。
自2017版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出現了“批小建大”一說,到了2020年1月《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操作問答》行政解釋時,將“批小建大”情況的差額部分列入產能置換的項目范圍。但明確屬《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做好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4〕296號)發布前由于窯徑和產能對應不符導致問題的項目除外。《操作問答》同樣明確,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規模,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項目實際產能按照附表推算確定。
《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21〕80號)與之前文件一樣,用于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大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備案或核準產能確定。項目實際產能按照附表推算確定。首次提出對存在弄虛作假、“批小建大”處罰,明確依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有關要求處罰,整改到位前不得點火投產。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規定,向備案機關提供虛假信息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從上述文件規定中可以得出結論,“批小建大”是指備案(或核準)的產能壓小,而項目所采用的主要設備(回轉窯)尺寸選大。為了判定項目是否屬“批小建大”,制訂了規則,即將項目備案產能與按窯徑推算出來的實際產能進行比較。按窯徑推算出實際產能大于備案產能時,基本可認定為“批小建大”。對于2014年7月10日之前,由于窯徑和產能對應不符導致問題的(“批小建大”)項目不予溯及。
6月21日、22日山東省公開了中央第三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交辦山東省的第十六批219件信訪件、第十七批194件信訪件。信訪件中有反映水泥企業存在環境問題。反映比較多的突出的問題有“批小建大”和長期違規超產。兩批信訪件中有22企業被舉報存在“批小建大”。經調查核實,都不存在“批小建大”問題。原因或是回轉窯型號的標注與實際建設情況一致;或是企業窯徑符合政策要求;或經現場核實,回轉窯規格未超出環評批復要求;或是企業實際安裝的回轉窯設備的窯徑與環評批復一致;或環評文件明確水泥窯設計直徑與實際建設回轉窯設備直徑相同,建設以來生產設施未發生變化。所以,得出結論是,只要做到批多大建多大,就不存在“批小建大”問題。這與業內對“批小建大”的普遍認知有點不一樣了。
《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2024年本)》(工信部原〔2024〕206號)為完善產能核定方式,取消以水泥回轉窯窯徑為依據核定產能的規定,推動備案產能與實際產能統一。因為隨著生產技術和裝備水平的不斷進步,單純以水泥回轉窯窯徑為依據核定的產能已不能如實反映實際生產能力。《實施辦法》明確,嚴格依據項目備案(核準)文件確定產能,年產能天數按照300天計算。為推動備案產能與實際產能的統一,對于實際產能大于備案產能的合規生產線,可按本辦法補齊差額產能并完善備案、環評、能評等相關手續。
《實施辦法(2024年本)》已沒有“批小建大”概念,僅對于實際產能大于備案產能的合規生產線,有了應補齊差額產能的說法。因此,至于2014年7月10日之前窯徑和產能對應不符“批小建大”問題也不復存在了。
但如果實際產能明顯大于備案產能,雖可以不用認定為“批小建大”,但生產線補齊差額產能理應明確列入整改要求。
在被舉報“批小建大”生產線中有這樣兩條:
一條2007年立項批復,2011年建成的4000 t/d水泥熟料生產線,其水泥窯窯徑為5.2m(依據省公布的熟料生產線清單);
一條2007年立項批復,2012年建成的4000 t/d水泥熟料生產線,其水泥窯窯徑為5 m。
這兩條生產線如按以前的換算表推算,其對應熟料產能分別為6000 t/d和5500 t/d。超出批復產能50%和38%。實屬“批小建大”范疇,現雖可不追責溯及,但補齊產能差額難道不應該列入整改要求嗎?從公開調查核實數據,其根據對應實際生產量2024年日產能分別達到了7800 t/d和5846 t/d。超出批復產能95%和46%。前者還有2025年1~5月生產量數據達到了約8000 t/d,其日產能達到批復產能200%。稱建“大”了去了也不為過!
更稱奇的是以對窯5.2m生產線調查核實到,項目于2007年3月22日取得環評批復(魯環審〔2007〕41號),環評批復建設一座4.7*72m回轉窯。該公司于2011年12月建成投產,2020年9月1日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環評批復與清單所示生產線窯徑差異達0.5m之多。更令人不解的是項目建成8年再完成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注:如按2011年12月建成投產時間,早應由環保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就這樣,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居然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了8年。
如在對舉報“批小建大”內容進行調查核實時,只是針對“批小建大”做出政策性公開答復,而衍生出來的有可能涉及環境違法問題難道不應追查下去嗎?對不予追溯的“批小建大”難道連補齊差額產能整改都不用了嗎?
編輯: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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