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低于當年利潤的50%!天山股份發布3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6月27日,天山股份發布未來三年(2025-2027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2025年至2027年的三個年度內每年分配的現金股利不低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50%,具體每個年度的現金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預案。
全文如下:
未來三年(2025年-2027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
為進一步增強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潤分配決策和監督機制,保證利潤分配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切實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引導投資者樹立長期投資和理性投資理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3號——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公司制定了《未來三年(2025年-2027年)股東分紅回報規劃》(簡稱“本規劃”),具體內容如下:
一、本規劃的制定原則
公司應積極實施連續、穩定、科學的利潤分配政策,綜合考慮和聽取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的意見,重視對股東的合理投資回報,兼顧公司的可持續發展需要,在保證公司正常經營發展的前提下,為公司建立持續、穩定和積極的分紅政策。公司未來三年(2025年-2027年)將堅持以現金分紅為主,在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有關利潤分配的規定下,保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制定本規劃考慮的因素
本規劃的制定著眼于對股東的合理回報和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在綜合分析公司經營發展實際情況、發展戰略、企業盈利能力、社會資金成本及外部融資環境等因素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公司所處行業特點、目前發展所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現金流量狀況、項目投資資金需求、銀行信貸及債權融資環境等情況,在保證公司股本規模和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統籌考慮股東的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對利潤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從而建立對股東持續、穩定、科學的分紅回報規劃與機制,以保證公司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兼顧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及可持續發展。
三、未來三年(2025年-2027年)股東回報規劃
(一)利潤分配方式
公司利潤分配的形式包括現金、股票、現金與股票相結合三種方式,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潤。在公司利潤分配中應優先適用現金分紅。
(二)利潤分配時間
公司股東會對利潤分配方案作出決議后,董事會須在股東會召開后二個月內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發事項。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董事會還可以根據公司的資金狀況提議進行中期現金分紅。
(三)現金分紅的條件和比例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未來三年公司將在符合利潤分配原則、保證公司正常生產經營且長遠發展前提下,積極進行現金方式分配股利。2025年至2027年的三個年度內每年分配的現金股利不低于當年實現的可分配利潤的50%,具體每個年度的現金分紅比例由董事會根據公司年度盈利狀況和未來資金使用計劃提出預案。
重大投資計劃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需提交股東會審議的投資計劃。
重大現金支出發生是指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需提交股東會審議的現金支出。
(四)利潤分配的決策、監督和披露
1、公司董事會制定的利潤分配預案,需經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董事會以及股東會在公司利潤分配方案的研究認證和決策過程中,將充分聽取和考慮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的意見。
2、公司當年盈利但董事會未做出利潤分配預案的,公司除召開股東會現場會議外,還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同時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未做出利潤分配預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紅的資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3、獨立董事認為現金分紅具體方案可能損害公司或者中小股東權益的,有權發表獨立意見。董事會對獨立董事的意見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獨立董事的意見及未采納的具體理由并披露。
4、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利潤分配政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說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要求,分紅標準和比例是否明確和清晰,相關的決策程序和機制是否完備,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履責并發揮了應有的作用,中小股東是否有充分表達意見和訴求的機會,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充分維護。
(五)發放股票股利的具體條件
公司在滿足上述現金分紅的條件下,并綜合考慮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流狀況,在保證最低現金分紅比例和公司股本規模合理及股權結構合理的前提下,并且公司董事會認為發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體股東整體利益時,公司可以采用發放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具體分紅比例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股東會審議決定。
(六)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公司董事會應當綜合考慮所處行業特點、發展階段、自身經營模式、盈利水平、債務償還能力、是否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和股東回報等因素,區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出差異化的現金分紅政策:
1、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無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80%;
2、公司發展階段屬成熟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40%;
3、公司發展階段屬成長期且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進行利潤分配時,現金分紅在本次利潤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應達到20%。
公司所處發展階段不易區分但有重大資金支出安排的,由公司董事會根據具體情形參照前款第3項規定處理。
四、制定周期和相關決策機制
公司股東回報規劃由董事會綜合考慮行業特點、戰略規劃、盈利水平、資金需求等因素,并結合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獨立董事的意見擬定,在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提交公司股東會審議。
公司董事會原則上以每三年為一個周期,制訂審議股東回報規劃。如因公司外部經營環境或自身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確有必要對公司既定的股東回報規劃進行調整的,應當詳細論證,經董事會審議后,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
五、規劃其他事宜
本規劃未盡事宜,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規劃自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修訂時亦同。本規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編輯:周程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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