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國家賠償案件審理程序 賠償額可協商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頒布《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的司法解釋。解釋共24條,自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審理賠償案件,可組織賠償義務機關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協商。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實踐中,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之間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或是在賠償委員會組織下,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的情況并不少見。尤其是對損害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實踐證明,通過協商解決賠償爭議,可提高辦案效率,為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提供平等對話、友好商談的機會,利于社會穩定。
因此,規定明確賠償委員會可組織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協商。如達成協議,賠償委員會審查確認后應當制作國家賠償決定書。同時明確,賠償委員會組織協商應當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或者雙方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賠償委員會應及時作出決定。
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賠償案件中認定賠償義務機關職權行為是否違法是賠償程序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也是難點之一。對此,規定明確,對于雙方對侵權事實爭議較大的,賠償委員會可組織進行質證,同時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對于職權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最高法賠償辦負責人稱,賠償請求人搜集證明職權行為違法的證據時受到較多限制,處于明顯弱勢,規定有利于保障賠償請求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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