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生產!廣東吳川市信晟混凝土被處罰
近日,廣東吳川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了吳川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
吳川市信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88305072009XE
法定代表人:磨冬琳
住所:吳川市淺水鎮龍首山春菜嶺S622縣道旁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接群眾投訴,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2月28日到你公司位于吳川市淺水鎮龍首山春菜嶺S622縣道旁的混凝土攪拌站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混凝土攪拌站項目年產商品混凝土20萬噸,現有混凝土攪拌設備3套、裝載機2臺、混凝土罐車55臺,生產工藝流程為:砂、碎石、水泥、粉煤灰→計量→攪拌→混凝土運輸車→運往工地,生產過程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為沖洗廢水、粉塵,沖洗廢水經處理后循環使用不外排,粉塵由廠區內的4臺噴霧機以及裝備的固定噴淋設施進行抑塵降塵處理。現場檢查時,你公司混凝土攪拌站項目正在生產,固定噴淋設施和噴霧機均未開啟,現場可見有粉塵無組織揚散。經現場詢問你公司廠長,你公司生產時間段(7:00-18:00)均需開啟噴霧機和固定噴淋設施進行抑塵降塵處理,檢查當天你公司抑塵降塵設施因管理人員不在崗沒有開啟,你公司發現該情況后也未安排其他人員開啟,放任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未經污染防治設施處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實,有我局吳川分局執法人員2022年12月2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筆錄》、現場照片和視頻為證。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規定。
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向你公司送達《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1號],責令你公司開工生產期間,必須嚴格落實揚塵污染防治制度,開啟霾炮、水噴淋等廢氣治理設施。2023年2月7日向你公司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3〕1號],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依法申請聽證,但提交了《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申辯書》。你公司申辯已采取以下措施主動、積極進行整改:1、已對廠內外產生的環境污染進行定時灑水及開啟噴淋;2、委托廣州忠國檢測有限公司對廢水、廢氣、噪聲(日、夜)進行檢測;3、已安排四臺霧化機、一臺灑水車準時準點工作,使廠內外的灰塵得到有效控制;愿意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的處罰和教育,主動申請在湛江日報作出公開道歉、守法承諾,懇請給予從輕處罰的機會。
2023年2月17日,你公司在《湛江日報》A05版刊登《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向社會公開道歉,作出主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和環保守法的承諾。
經復核,結合我局吳川分局2023年2月3日對你公司環境違法行為改正情況的復查結果,我局認為你公司已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主動申請并向社會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符合《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適用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的條件,我局酌情從輕處罰。
以上事實,有我局《責令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決定書》[湛(吳)環限改字〔2023〕1號]及送達回證、《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湛(吳)環罰聽字〔2023〕1號]及送達回證、2023年2月3日《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現場檢查筆錄》《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吳川分局調查詢問筆錄》和現場檢查相片,以及你公司提交的《生態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申辯書》、2023年2月17日《湛江日報》A05版刊登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等證據為證。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和種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5.1裁量標準〔裁量百分值總和=(裁量起點10%+整體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1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一般區域0%+1天以下0%+近二年同類違法行為情況1次0%+配合調查0%)=20%,罰款金額=裁量百分值總和×100萬元=20%×100萬元=200000元〕,以及《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改正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公開道歉申請并在地市級以上主要媒體或網站上公開道歉、作出生態環境守法承諾的,按罰款標準的30%-50%降低處罰;降低后的罰款額低于法定最低罰款額的,按法定最低罰款額處罰。”的規定,并綜合考量你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為“B類大氣污染物”,以及你公司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效果等情節,決定對你公司通過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按聽證告知罰款金額貳拾萬元整(¥200,000.00)的40%降低處罰,即給予罰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整(¥120,000.00)的行政處罰。
三、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據《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四、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湛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電話:5560711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2023年3月8日
編輯:梁愛光
監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