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奧運門票不能直接報銷
國稅總局7月16日下發通知規定,奧運會門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購票者需要發票的,將根據門票銷售對象,分別按特定客戶和公眾客戶兩種情況處理。
對于由北京奧組委指定的在全國各地的中國銀行門票代售點銷售給公眾的門票,購票者可持門票到門票銷售地的地方稅務局辦稅服務廳代開發票;比賽時由北京奧組委在各比賽場館開設的現場售票點銷售的門票,由各現場售票點為購票者開具定額發票。此外,北京奧組委在直接銷售特定客戶門票(國際奧委會、國家奧委會、贊助企業等以合同形式確定購買關系的單位)時,開具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制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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