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合同仍應賠償
公司沒有和員工簽合同,工作一年后卻無故解雇員工,會有賠償嗎?
案例:本人于2004年12月入職公司,到現在已經工作了一年多時間,但是一直以來公司都沒有和員工簽合同,也沒有買社會保險等。到今年2月,公司無故解雇本人,并叫本人辦理自動離職,那本人可以追討賠償嗎?該怎樣去做?
專家解答:公司不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只要你從事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該勞動屬于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且接受公司的勞動管理,即使公司未與你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可認為你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當你被無故解雇,公司應依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三條規定,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標準是按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若你的合法權益受到公司的侵害,可向公司所在區或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處理,或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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