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同意辭職怎么辦
問:我與公司簽訂3年的勞動合同,現僅履行一半,我便提前1個月向單位書面提出辭職要求,但單位卻以內部規定勞動合同期間不得辭職為由,不予批準。請問,我該怎么辦?
答:勞動者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即單方提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由于有效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除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具備可以解除外,未經一方同意,擅自解除勞動期限內的合同,均屬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合同有明確約定的,按合同規定承擔違法責任,沒有約定的,按我國《勞動法》及有關規定承擔。
如果勞動者愿意承擔違約責任,那么辭職應視為其應有的權利,但也必須遵守有關程序。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2條規定:“按照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不能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一般應予準許,并要求勞動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用人單位超過規定的時間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勞動者辭職,并應為其辦理相關辭職手續。
因此,如果你按規定時間提出辭職,單位不能以內部規定為由拒絕辭職。因你違約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現單位不同意你辭職,你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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