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7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出臺《關于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的意見》,筆者認真研讀《意見》,對其中提出的“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的電量實行‘自發自用’,不納入電網統一銷售,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等意見條款,深表認同。但對第七條“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還有很大疑議,筆者認為還沒有完全體現市場經濟的平等原則,對廣大水泥企業乃至鋼鐵、玻璃、化工等其他行業有失公允。...
2012年12月7日,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出臺《關于規范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機組并網運營的意見》,筆者認真研讀《意見》,對其中提出的“水泥窯低溫余熱發電的電量實行‘自發自用’,不納入電網統一銷售,不與電網企業簽訂《購售電合同》等意見條款,深表認同。但對第七條“向電網企業支付系統備用費”還有很大疑議,筆者認為還沒有完全體現市場經濟的平等原則,對廣大水泥企業乃至鋼鐵、玻璃、化工等其他行業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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