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舜輝混凝土有限公司配套環保設施未驗收便投入生產 將停產并罰4萬元
日前,濟南市環保局向5家企業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位于濟南市高新區馬頭山村村西的山東舜輝混凝土有限公司因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已正式投入生產,面臨停產并罰款4萬元的處罰。
該單位混凝土攪拌站項目于2010年辦理環評文件審批手續(濟環報告表[2010]J083號),2010年開始建設,2012年建成并正式投入生產。2017年8月18日,濟南市環保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該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主體工程已正式投入生產。
濟南市環保局于2017年9月9日告知該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明確告知該單位有權申請聽證。但該單位在規定時限內未申請聽證,也未進行陳述和申辯。
據了解,該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對此,濟南市環保局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一)責令停止生產;(二)處以罰款四萬元整。
上述罰款限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此決定書和《山東省非稅收入交款書》(繳納前請到龍奧大廈A區1320室領取),將罰款繳至中國工商銀行(現金或工行支票繳至龍奧大廈G209龍奧支行,其他銀行支票繳至工行濟南市分行各網點)。繳納罰款后,請于7日內將繳款憑證送交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濟南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辦公室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濟南市環保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編輯:俞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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