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計劃三年清退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
7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內蒙古自治區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退出方案》,提出用3年左右時間,實現保護區內工礦企業全面依法有序退出,努力建設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
《方案》提出,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工礦企業立即關停,實驗區全部停產停業。
2018年12月底,對依法取締的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發布公告,依法注銷、吊銷相關證照。
2019年12月底前,位于核心區和緩沖區內合法的工礦企業要與具有管轄權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退出協議,按協議約定時限退出自然保護區,并限期完成生態恢復責任;位于實驗區內合法的礦業權,限期退出自然保護區。
2020年12月底前,自然保護區內工礦企業全面有序退出,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
工作步驟為:開展專項整治,取締違法企業;全面有序退出,切實恢復生態;依法合理補償,全面整改規范。
編輯:鞠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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