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出爐!
近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經過案例征集、專家初選、公眾投票,“山東濟南章丘區6企業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等10起案件,入選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
值得水泥行業深思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案例:
浙江諸暨某企業大氣污染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
2017 年 4 月 11 日,原諸暨市環境保護局會同當地公安局聯合突擊檢查浙江某建材公司,發現該企業在在線監測設備的取樣管上套裝管子,并噴吹中和后的氣體,將氮氧化物濃度由實際的 400 毫克/立方米左右降至在線監測設備顯示的 250 毫克/立方米左右,通過干擾在線監測設備,達到“達標”排放的目的。該案為 2017 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實施后,浙江省查處的第一起大氣污染物在線監測數據造假案件。經鑒定評估,該案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 110.4萬元。
(二)磋商結果
2018 年 8 月 6 日,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原紹興市環境保護局會同相關單位與賠償義務人涉案企業開展磋商,達成以替代修復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由賠償義務人在其所在地開展替代修復,建設一個占地面積 6372 平方米的生態環境警示公園。該項目總投資 286 萬元,其中賠償義務人自愿追加 175.6 萬元賠償金用于公園建設。修復項目由屬地政府進行組織、監督管理、資金決算審計。2018 年 12 月 18 日,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對賠償協議進行司法確認。2019 年 1 月 16 日,替代修復項目通過評估驗收。
(三)典型意義
該案是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啟動以來,浙江省第一起大氣污染損害賠償案件,積極探索了大氣環境損害替代修復的實踐路徑。其典型意義主要有:一是部門聯合,協作推進。原紹興市環境保護局聯合紹興市財政局、紹興市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多部門協作推進,確保損害賠償落實。
二是嚴守底線,創新方式。磋商雙方圍繞賠償方式、工程監管等焦點進行磋商,最終結合企業訴求,在屬地政府監管和第三方資金審計模式下,由賠償義務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在當地以替代修復方式建設生態環境警示公園,賠償權利人委托第三方對修復工程進行評估。
三是長期警示,服務群眾。這種替代修復模式,既彌補了違法企業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損害,同時改善了企業所在地居民的生活環境,又起到長期警示作用,產生較好的社會效應,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取得實效進行了有益的探索。
(四)專家點評
該案件是浙江省首個經司法確認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由于大氣環境損害難以修復,由賠償義務人以在當地修建生態公園的替代修復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當地村民成為生態公園建設的直接受益人,彰顯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改善民生的良好社會效應。該案件體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對環境污染的“零容忍”,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環境的期盼,企業自愿追加 1 倍賠償金用于開展生態環境治理的行動,也體現了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在推動企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的積極作用。(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於方)
重慶兩江新區某企業非法傾倒混凝土泥漿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
(一)案情簡介
2019 年 3 月,重慶市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以下簡稱兩江分局)現場檢查時發現,某企業先后于 2007 年、2008 年擅自在重慶市兩江新區翠云街道云竹路廠區外修建 2 個沉淀池,未采取防滲措施,泥漿水長期滲漏造成廠區外北側山坡下 12000 平方米農田受到污染。2018 年以來,該企業違法傾倒罐車清洗水和泥漿導致廠區外北側山坡 400 平方米土壤硬化板結。2019 年 4 月 4 日,該企業擅自將山坡下泥漿水形成的水塘掘開,泥漿水外泄導致坡下 2000 平方米農田受到污染。經鑒定評估,14400 平方米農田表土流失和板結,土地裸土化,生態系統結構和功能發生變化。經評估,生態環境損害數額為 948.2 萬元。
(二)磋商結果
2019 年 7 月,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兩江分局與賠償義務人涉案企業召開磋商會議。會上雙方就對受損土地進行修復、賠償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及鑒定評估等相關費用,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賠償協議。2019 年 10 月,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清理污染物 4.05 萬立方米,復綠土地 1.32 萬平方米;向財政專戶繳納生態環境損害期間損失 13.1 萬元,鑒定評估費用 19.5 萬元,修復效果評估費用 10 萬元。經第三方機構評估,修復效果達到預期目標。
(三)典型意義
本案的典型意義主要有:一是財政預算保障有力,鑒定評估及時開展。兩江分局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將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等費用預先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鑒定評估費用得到保證。
二是加強宣傳教育,推動磋商順利進行。本案中賠償義務人曾以已受到行政處罰又面臨刑事追責、擔心作為上市企業影響企業形象等各種理由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磋商前,兩江分局多次與企業溝通,宣傳有關政策法規,依據《重慶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告知企業其積極參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及時履行賠償協議的情況將提交人民法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參考。檢察機關依據《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在公益訴訟中加強協作的意見》發送檢察建議書,有力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三是強化公眾參與,促進修復取得實效。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過程中,組織人民監督員和專家到修復現場查看,主動接受公眾監督,讓人民群眾親身體驗生態環境修復取得的實效,增強人民群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獲得感。
(四)專家點評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有效推進,需要多部門協同合作,比如在案例線索移交和索賠工作的具體分工等方面“團結各種力量”,建立良性協作機制將極大促進工作順利開展。本案的亮點主要體現在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之間以及與司法部門的良好互動,保障了案件的快速推動。
一是完善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銜接。本案中,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發現企業違法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后,向兩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發送了檢察建議書。檢察機關通過發送檢察建議的方式,將賠償案件的線索告知生態環境部門,實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的有效銜接。
二是充分體現了部門聯動的作用,實現行政、刑事、民事責任同步追究,構建嚴密責任追究法網。兩江分局與自然資源、城管、公安、檢察等部門召開聯席會議,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對企業進行了全面檢查,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均進行了立案查處,及時督促整改;公安機關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行為,依法立案調查追究刑事責任;生態環境部門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督促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北京大學 汪勁)
編輯: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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