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有感于實施全天候無縫隙現場監管
今年4月經修訂《環境保護法》將從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明確了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尤其是在原則中有公眾參與這一原則。單依靠環保執法人員努力,恐難以取得環境保護的有效效果。水泥企業屬重點排污單位,對其監控要比一般企業嚴格是很正常的,對其實施例行檢查相應多些也乃正常合理。環保部頒布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規定,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定期進行例行檢查。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例行檢查每月至少一次;對其他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例行檢查每季度至少一次。還規定,可以根據情況,事先通知被檢查單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不事先通知即就是當前流行“不定時間、不打招呼、不聽匯報,直奔現場、直接督查、直接曝光”的做法。除例行檢查外,監督檢查辦法明確,對涉嫌不正常運行、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有弄虛作假等違法情況的企業,監督檢查機構應當進行重點檢查。也就是對這類作假企業則要予以重點“關照”。
執法同樣有一個成本與效益的考量。如耗用了大量行政資源,收效甚微的話就有審視的必要了。近見報道,某地級市環保局對區域內9家重點燃煤、火電、水泥企業,實施全天候無縫隙現場監管。具體是派駐26名駐廠環境監察員進駐企業。全天候無縫隙應該是一年365天,一天不落,一天24小時,時時不落的實施現場監管。9家企業現場要做到此,少說也得38人。現只有26人,恐要有不小的縫隙了。如比照全國實行萬家企業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的一般也應是環境重點監控對象,則有15000家企業之多,要如此現場監管要派駐多少環境監察員才能解決!即使現場也派駐全了,環保部門又還要考慮采取措施,防止出現駐廠環境監察員的違法行為,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或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知法違法“貓鼠”同窩行為。
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在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章節中規定,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在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章節中專門作出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還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在監督管理章節中作出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在出現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情況時,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Page]
對于重點排污單位在環保上應該如何去做已經有明確的規定。如有違反,該負的法律責任也都有條款規定。《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當采取駐廠環境監察員進駐企業實施全天候無縫隙現場監管的方法時,企業領導人應該高興透了。一來企業從此有“光明正大”招牌擋著,本企業有駐廠環境監察員24小時盯著(能盯得如何,你我都心知肚明),可以拍胸脯對外宣稱,絕對不會存在環保問題;二是企業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可以“輕松”不少,反正有駐在企業環境監察“大佬”會按照環保部門要求實施檢查,內容很是全面。要求做到,每天至少到企業現場檢查一次,監控企業的脫硝、脫硫、除塵等廢氣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及處理效果,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當污染物排放濃度接近排放標準90%時,應及時督促企業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查處企業各類環境違法行為,確保廠區內各項抑塵措施落實到位,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時,依法予以處理。被進駐企業充其量只要給駐廠監督員建立合適的辦公條件、倒班條件、食堂用餐條件就行了。這些對企業來說,只不過小菜一碟。得到的是難以想象的“服務”高度,且不用支付人力成本,我是企業負責人的話,何樂而不為呢!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實行最嚴格的源頭保護制度、損害賠償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制度,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在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中提出,加強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推廣政府購買服務,凡屬事務性管理服務,原則上都要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會購買。
2012年環保部等三部委下發《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創新環境管理政策措施。其中就要求將企業環境違法信息納入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系統和銀監會信息披露系統,與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貸款及證券融資聯動。對火電、鋼鐵、有色、水泥、石化、化工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業實施環保核查制度。對核查中發現的環保違法企業,實施限期改正、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停產整治或關停。環境保護部門向社會公告企業通過環保核查的情況,作為企業信貸、產品生產、進出口審批的重要依據。要求在2014 年底前重點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線監控裝置,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全面推進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審核,將自動監控設施的穩定運行情況及其監測數據的有效性水平,納入企業環保信用等級。
該市是《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中明確的重點區域內的城市之一,市環保部門在履行環境保護職責時,更多地應通過完善環境治理制度,創新環境管理政策措施,實施有效的監管。通過制度讓重點排污單位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制度推行,根據企業環境行為信息,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信用評價,確定信用等級,并向社會公開,供公眾監督和有關部門、機構及組織應用。在對企業環境保護監管時,是否也應更多的依靠建立透明的環境保護秩序來規范企業的行為,讓企業有更多的保護環境的內生動力。環境監察員進駐企業實施全天候無縫隙現場監管的做法容易滑向貓捉老鼠“游戲”, 想以此來提高企業的環境管理水平和守法意識,推進污染減排等工作的順利實現的預期能否如愿,還真不敢下此定論。
編輯:周夢瑩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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