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等七地市禁止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
5月22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征求《重點行業環境準入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為規范重點行業環境準入管理,嚴格重點行業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加快推進新舊動能轉換,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組織編制了石油煉制、礦山開發(金礦與煤炭)、造紙、電鍍、印染、水泥等6個行業環境準入指南。
其中,《水泥行業環境準入指南》將對山東省轄區內水泥行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相關環境管理活動提供指導。依據《山東省2013-2020年大氣污染防治規劃》規定:青島、東營、威海、德州、聊城、濱州、菏澤等沒有資源的地區不再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除外);濟南、淄博、煙臺、濰坊、日照和萊蕪原則上不再新增水泥熟料生產線布點。
附件:水泥行業環境準入指南(征求意見稿)
水泥行業環境準入指南
Environmental access guidelines for the cement industry
(征求意見稿)
1、總則
為落實環境管控責任,貫徹生態文明建設和“三線一單”要求,控制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促進我省水泥行業綠色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指南。
2、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山東省轄區內水泥行業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及其相關環境管理活動。
3、術語和定義
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指南
3.1水泥行業 Cement Industry
指水泥(熟料)制造和獨立粉磨站建設項目,其中水泥(熟料)制造包括熟料生產及其配套的原料礦山、散裝水泥(熟料)轉運等,以及在進行熟料生產的同時利用水泥窯對固體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過程。從事水泥礦山開采、水泥制造、散裝水泥轉運以及水泥制品生產的工業,水泥制品生產指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混凝土預制件的生產,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現場攪拌的過程。
3.2環境敏感區Environmental sensitive areas
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保護區域和對建設項目產生的環境影響特別敏感的區域,即《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的區域。
3.3全年最大頻率風向
MaximumfrequencywinddirectionAnnual maximumfrequency of wind direction
指一年四季某地盛行一種主流風向,以近20年氣象統計數據為準。
3.4綠色礦山 Green mine
指在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中,實施科學有序開采,對礦區及周邊生態環境擾動控制在可控范圍內,實現礦區環境生態化、開采方式科學化、資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數字化和礦區社區和諧化的礦山。
3.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Cementkiln co-processingsolid waste
指通過高溫焚燒及水泥熟料礦物化高溫燒結過程實現固體廢物毒害特性分解、降解、消除、惰性化、穩定化等目的的廢物處置技術手段。其中,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是指將滿足或經預處理后滿足入窯(磨)要求的危險廢物投入水泥窯或水泥磨,在進行熟料或水泥生產的同時,實現對危險廢物的無害化處置的過程。
4、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主要引用下列文件的條款。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指南。
GB 4915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 臭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30485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
GB50295 水泥工廠設計規范
GB50558 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計規范
HJ434 水泥工業除塵工程技術規范
HJ662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
HJ847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水泥工業
HJ848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泥工業
HJ2025 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
DZ/T0318水泥灰巖綠色礦山建設規范
DB37/836水泥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
DB37/2373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DB37/2376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修訂)
《水泥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
《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水泥工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水泥工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指南(試行)》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試行)》
《水泥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材工業穩增長調結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4號)
5、選址原則與總體布局
5.1新(改、擴)建項目應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規劃等的相關要求不得在環境敏感區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項目選址須符合國家、地方政策和城鄉規劃、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等要求,符合水泥行業發展規劃及相關區域、或產業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評要求。其中,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還應符合環境衛生規劃的相關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規劃的相關要求,應并與地方現有及擬建危險廢物處置項目統籌規劃。
5.2原料礦山選址應符合山東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及規劃環評和審查意見、山東省生態保護紅線規劃相關要求。嚴禁在“三區兩線”(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規劃區和重要交通線、海岸線)可視范圍內露天開采礦產資源。
5.3新(改、擴)建項目不得位于城鎮和集中居民區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項目環境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5.4新建水泥熟料項目原則上應靠近原料礦山,粉磨站原則上應靠近市場,杜絕落后生產能力和污染項目轉移。粉磨站應有穩定的熟料供應源和就近工業廢渣等大宗混合材的來源地。
5.5青島、東營、威海、德州、聊城、濱州、菏澤等沒有資源的地區不再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資源綜合利用項目除外);濟南、淄博、煙臺、濰坊、日照原則上不再新增水泥熟料生產線布點;博山區、沂源縣、臺兒莊區、山亭區、長島縣、臨朐縣、曲阜市、泰山區、五蓮縣、沂水縣、費縣、平邑縣、蒙陰縣等13個縣(市、區)作為重點生態功能區,嚴格執行重點生態功能區負面清單中對水泥熟料及粉磨站準入要求。
5.6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相關規定。環境質量現狀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的區域,擬建項目實施后環境質量仍需滿足功能區要求;環境質量現狀超標的地區,或環境質量現狀雖然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但擬建項目擬采取的措施不能滿足區域環境質量目標管理要求的,不得準入。
5.2新建水泥熟料項目采用新型干法回轉窯生產規模不應小于4000噸/日,應配置余熱回收利用裝置,須兼顧協同處置當地城市和產業固體廢物;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利用現有新型干法水泥窯,并采用窯磨一體化運行方式。新建、改建或擴建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企業,應選擇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4000噸/日及以上水泥窯;新建、改建或擴建處置其他固體廢物的水泥企業,應選擇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3000噸/日及以上水泥窯。
5.3新建水泥熟料項目須自備水泥礦山,配套設計開采年限不低于30年,落實綠色礦山發展要求。新建水泥粉磨項目,生產規模不應小于100萬噸/年,要統籌消納利用當地適合用作混合材的固體廢物,并配套70%以上散裝能力。
5.4新、改擴建項目不得位于城鎮和集中居民區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項目環境防護距離內不得規劃、建設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對于已存在的環境敏感目標要采取合理措施加以保護。
5.5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必須實施減量置換。“2+26城市”中的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原則上不得新增水泥熟料生產線布點。博山區、沂源縣、臺兒莊區等共13個縣(市、區)作為重點生態功能區,嚴格執行重點生態功能區負面清單中對水泥熟料及粉磨站準入要求。
5.6新建水泥熟料項目原則上應靠近礦山,粉磨站原則上應靠近市場,杜絕落后生產能力和污染項目轉移。粉磨站應有穩定的熟料供應源和就近工業廢渣等大宗混合材的來源地。
禁止在聲環境0類區、1類區內建設,嚴格限制在2類區內建設。
6、規模、生產工藝與裝備
6.1新建水泥熟料項目采用新型干法回轉窯生產規模不應小于4000噸/日,應配置余熱回收利用裝置,須兼顧協同處置當地城市和產業固體廢物;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利用現有新型干法水泥窯,并采用窯磨一體化運行方式。新建、改建或擴建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企業,應選擇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4000噸/日及以上水泥窯;新建、改建或擴建處置其他固體廢物的水泥企業,應選擇單線設計熟料生產規模3000噸/日及以上水泥窯。
6.2新建水泥熟料項目須自備原料礦山,配套設計開采年限不低于30年,落實綠色礦山發展要求。新建水泥粉磨項目,生產規模不應小于60萬噸/年,要統籌消納利用當地適合用作混合材的固體廢物。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其散裝水泥發放能力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6.3新(改、擴)建項目應符合落后產能淘汰、減量置換以及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等相關要求,不予批準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地區的項目。位于國家規定的環境敏感區內的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5噸產能;位于非環境敏感區內的建設項目,每建設1噸產能須關停退出1.25噸產能;置換的產能指標,依據項目備案或核準文件上的設計產能確定。實際產能小于備案或核準產能的,按實際產能確定。實際產能按照表1推算確定。
表1 水泥熟料產能換算表
水泥粉磨站新(改、擴)建和在建項目,可不制定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方案,依據本地區水泥工業結構調整方案優化布局。
6.4新(改、擴)建水泥熟料項目要采用先進新型干法工藝,選用成熟、節能環保型技術裝備,應用新型干法窯外預分解、低氮燃燒、節能粉磨、原(燃)料預均化、自動化與智能化控制等清潔生產工藝和技術,主要設備參數要實現自動控制,通過對生料及固體燃料給料、熟料燒成等工藝參數進行準確測(計)量與快速調整,實現水泥生產的均衡穩定,減少工藝波動造成的污染物非正常排放。和在線檢測保證系統的安全、穩定和長期運轉。
6.25水泥窯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燒、分解爐分級燃燒、煙氣脫硝裝置等一種或多種組合技術降氮。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的水泥窯可以設置旁路放風設施。協同處置工藝與設施應根據處置廢物性質選擇,須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試行)》等要求。
6.36淘汰能效低、環境污染程度高的立窯、干法中空窯、立波爾窯、濕法窯等落后生產能力和工藝裝備禁止選用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限制類、淘汰類的落后生產工藝和設備,優先選用高效節能粉磨、高效能燒成系統、燃料替代、協同處置、高效大型袋式除塵等設備。
鼓勵采用低揮發份煤技術,降低水泥燃料成本,減少污染物排放。等技術設備。優化余熱利用技術,水泥窯熱煙氣應優先用于煤磨和原料磨等物料烘干,剩余熱量可通過余熱鍋爐回收生產蒸汽或用于發電。
7、污染防治與環境影響
7.1新(改、擴)建項目環境保護工程設計、運行須符合《水泥工廠環境保護設計規范》(GB50558)等要求。
7.2對有組織、無組織廢氣進行控制與治理。廢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須滿足《山東省建材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2373)和《山東省區域性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37/2376)要求,特征污染物排放須滿足《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和《臭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等要求,“2+26”城市中的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等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須執行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地市有更嚴標準的按地方標準執行。
7.3廢水處理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原則,立足回用,設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廢水不外排。
7.4優化平面布置,選用低噪聲設備,通過隔聲、消聲等措施降低噪聲危害,廠界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
7.5對固廢進行分類收集、規范儲存、安全處置。危險廢物應立足就近安全處置。項目配套建設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所應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等標準要求。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查指南(試行)》等要求。
7.6水泥礦山開采應滿足《水泥灰巖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等要求,按照“邊開采、邊恢復”的原則,分施工期、運行期和閉礦期制定石灰巖礦山、廢石場等生態環境保護方案,明確生態恢復目標,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態保護、恢復、補償等措施,控制和減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礦區可綠化區域綠化覆蓋率應達到100%。
8、資源能源消耗控制
8.1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須滿足《水泥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要求,可比熟料綜合煤耗、綜合電耗、綜合能耗和可比水泥綜合電耗、綜合能耗及外購熟料可比水泥綜合電耗、綜合能耗要達到《水泥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要求。能源消耗準入指標、資源綜合利用指標分別見表2、表3。
表2 能源消耗準入指標要求一覽表
表3 資源綜合利用準入指標要求一覽表
8.2利用鋼渣、磷渣、銅渣、粉煤灰、煤矸石等多種工業廢渣作為水泥摻和料,對性能不明的工業廢渣作摻和料,要進行必要的物理化學性能測試,其廢渣品種、品質和摻加量應符合國家標準。
8.3采用節能粉磨設備、變頻調速風機和其他高效用電設備,減少電力資源的消耗。優化余熱利用技術,水泥窯熱煙氣應優先用于物料烘干,剩余熱量可通過余熱鍋爐回收生產蒸汽或用于發電。
9、總量控制
9.1新(改、擴)建項目主要污染物、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應符合總量控制要求
9.2新、改建、擴建項目須落實煤炭減量替代要求,
9.2新(改、擴)建項目須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落實污染物削減替代,明確被替代或關停企業排污許可證編碼及污染物替代量。
9.3協同處置項目須關注其產生的特征污染物并進行有效控制,同時加強環境監測。
10、環境風險
10.1企業按要求設置危險化學品暫存點,設專人負責,對危險化學品予以環境管理登記。
10.2合理布局環境風險源,合理規劃、建設環境風險單元圍堰和突發事故應急池等,落實環境風險三級防控體系。
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和完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預案。
11、環境管理
11.1水泥企業建立、實施完備的環境管理制度和有效的環境管理體系,明確環境管理崗位職責要求和專職責任人,制定崗位培訓計劃等。環保設施應具有良好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環境管理臺帳(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環保設施運行等)應完善。
水泥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水泥工業》(HJ848)、相關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監測計劃等,制定、落實自行監測方案及在線監測要求,定期開展環保培訓。
11.2水泥企業未按規定公開環境排污信息的,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未在生態環境部門報備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的,未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的,存在批建不一、未批先建、違法排污、掛牌督辦、環境污染事件等問題的,在糾正其違法行為前,不得新(改、擴)建水泥項目。
11.3新(改、擴)建水泥項目須取得主管部門的產能減量置換、煤炭消費減量替代、污染物總量控制、污染物倍量替代確認文件,方可受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附則
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準入指南與地方標準、規范性文件不一致時,從嚴執行。
本指南由山東省生態環境廳解釋,自2019年×月×日實施。
附件:水泥行業征求意見單位
編輯:梁愛光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