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質疑:遼西北供水工程招標存在違規
即將實施的遼西北供水工程,設計采用預應力鋼筒混凝土管(簡稱PCCP管),管道口徑大(最大3.8米)、工作壓力高(最大1.6MPa)、距離長(900公里),總投資近300億元,工程體量巨大。據了解,該工程面向PCCP管道制造企業的第一、第二次招標均未成功,第三次招標業主單位只邀從未制造過PCCP管的施工企業參與投標并中標,對此,業內專家向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提出了建議,國家主管部門本著對重大項目負責任的態度,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做出了要求業主撤消第三次招標結果并重新招標的決定。
目前,業主單位又在進行該工程的第四次招標工作,招標文件顯示業主再次降低資格條件門檻。例如,第一次、第二次招標中,業主的招標文件對業績要求較高,規定投標者近6年生產的PCCP管內徑要在2米及以上,工程應用PCCP管材長度超過20公里,同時要求項目經理具有5年以上混凝土管道生產經驗,并至少在兩個PCCP管材采購項目中擔任過項目經理,要求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混凝土管材生產經驗,并至少具有5年PCCP管材生產經驗;第三次招標時,業主為讓不具備PCCP管生產資質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符合條件,將資格要求變更和降低至“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及以上資質、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混凝土輸水管或水工金屬結構)”,業績要求改為“近6年具有鋼管制造或安裝5000噸及以上,或者混凝土輸水管制造或安裝10公里及以上的業績”,將不相關的鋼管生產和安裝企業包括在內;第四次招標的文件表明,業主單位為了讓某些施工企業參與PCCP的生產制造,業主允許施工企業與PCCP管生產企業捆綁“聯合投標”,將業績要求從第一次招標的“具有6年生產的內徑2米及以上PCCP管材長度超過20公里”的條件降低至“具有內徑1.4米及以上PCCP管材生產及長度超過10公里的供應業績”,而且項目經理資格由“具有5年以上混凝土管道生產經驗,并至少在兩個PCCP管材采購項目中擔任項目經理”降低為“具有3年及以上混凝土管道生產經驗,或具有3 年及以上混凝土預制構件制造安裝經驗,或具有3年及以上壓力鋼管制造安裝經驗,并至少擔任過1個相關項目的項目經理。”我們不禁要問,如此重大的工程,業主單位一再降低招標條件究竟是為什么?這樣無視國家重點工程安全,其目的何在?
編輯:j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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