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企業超產應該怎么罰?
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群眾信訪舉報交辦和邊督邊改情況(第十六批、第十七批、第十八批)”,公布了多家水泥企業超產情況,共有17家水泥企業被點名。其中,超產最多的水泥企業,環評及備案批復批生產線產能為4000噸/天,2025年平均日產約8000噸,超產率達100%。
此次山東省水泥行業超產情況披露后,迅速引發業內廣泛關注。針對行業普遍關切的核心問題,筆者整理了相關資料,以供業內參考:
1、超產一定會增加污染物總量、能耗總量和碳排放總量嗎?
近年來,國內水泥行業持續深化污染物治理攻堅,眾多企業已實現超低排放改造;在能耗管控領域,隨著節能技術改造的系統推進,熟料生產綜合能耗指標顯著優化。
而從碳排放總量來看,其與超產的關聯性實則較弱。作為剛性需求產品,水泥的市場總量客觀存在,一家企業的生產調整并不會改變整體需求格局——企業減產或停產并不能消除需求,市場空缺很快會被其他主體填補。基于水泥生產工藝特性,只要維持生產,二氧化碳排放便具有必然性,這一屬性并不因單一企業的產能波動而改變。
因此,污染物排放總量、能耗總量、碳排放總量與熟料產量之間,并非簡單的線性正相關關系,超產行為未必直接導致上述三項指標的同步攀升。
但需引起注意的是,通過技術改造使生產線規模擴大,完全可以按國家產能置換政策、環境保護政策規定,該置換的置換、該環評的環評。既不想執行產能置換,又不想重新環評,一味使勁通過超產降低單耗的做法才是對企業創新發展的理念的否定,同國家政策指引的方向背道而馳。
2、熟料生產線超產多少需要重新環評?
在2018年1月由生態環境部發布的《關于印發制漿造紙等十四個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所附《水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中規定,水泥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適用于水泥制造(含配套礦山、協同處置)和獨立粉磨站建設。在規定上第1條是水泥熟料生產能力增加10%及以上;配套礦山開采能力或水泥粉磨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明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簡而言之,熟料超產10%及以上的生產線在規模上已屬重大變動,都要重新報批環評文件!
水泥企業應該做的是,嚴格按照批復產能生產,若有超產10%及以上的情況要及時重新報批環評文件。當然也還不能忘掉超產部分產能需辦理產能置換手續,置換進相應產能,否則也屬違規!
3、水泥企業超產該如何罰?
水泥企業超產的處罰依據和方式主要如下:
①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生產經營單位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進行生產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 1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的罰款。
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熟料產量超備案產能的 110%,可依法對企業處以罰款,同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若熟料產量數據造假則直接觸犯《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可對涉事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予以罰款,并按照 50%-100% 的比例核減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額,情節嚴重者將責令停產整治。
③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排污單位有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行為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另外,各地方政府也會根據當地情況出臺相關政策來規范水泥企業生產行為。對于超產企業,各地可能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責令整改、約談警示、限制供電等措施,對于情節惡劣、屢禁不止的企業,會嚴格依法依規對企業主體、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實施聯合懲戒。
編輯: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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