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章46條!一天后 雄安新區最嚴厲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政策正式施行
近日,雄安新區規劃建設局、生態環境局聯合印發《雄安新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暫行辦法》,實施最嚴厲的施工現場揚塵防治措施,嚴重違規的參加單位將清出雄安新區建設市場。
該辦法落實《河北雄安新區規劃綱要》和《河北雄安新區總體規劃》要求,著力提高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構建過程全覆蓋、管理全方位、責任全鏈條的建設施工揚塵治理體系,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該辦法涵蓋了建筑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各專業;管理范圍包括施工現場的圍擋、硬化綠化、施工現場車輛沖洗設施、物料碼放、垃圾處理、渣土運輸的全過程;明確了全鏈條的管理責任,建設單位負總責,監理單位負監督責任,施工單位為責任主體的管理體系。
根據《辦法》,在技術手段上,對施工現場全覆蓋和紅外監控,24小時采集PM2.5、PM10數據;在節能環保方面,提倡使用新型生態、節能、環保產品,宜優先選用成套裝配式產品,必須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全封閉環保型新能源專用運輸車輛,必須使用符合國家及地方排放標準或電動等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實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治理“紅黃牌”警示告誡,采用積分制,并計入雄安新區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價系統;在處罰力度上,12個月之內兩次“紅牌”警告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納入雄安新區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停止參與雄安新區的建筑市場投標資格。
雄安新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河北雄安新區規劃綱要》和《河北雄安新區總體規劃》要求,著力提高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構建過程全覆蓋、管理全方位、責任全鏈條的建設施工揚塵治理體系,提高文明施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結合雄安新區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雄安新區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筑物拆除、配套設施、水利、交通等工程施工活動的揚塵污染防治和管理。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突出重點、防治結合、科學規范”的原則。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雄安新區生態環境局對新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雄安新區管委會規劃建設局負責全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各縣人民政府應加強本轄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其主管部門或建設管理部門對轄區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單位主要職責
(一)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
(二)將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費用作為不可競爭的專項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確,并按合同約定或相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三)對于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項目,招標文件中,必須明確要求投標人編制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列入技術標評審內容。
(四)與中標的施工、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明確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目標和責任。
(五)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并落實各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六)對于閑置的建設用地,應對其裸露泥地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六條 監理單位主要職責
(一)監理單位應將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范圍,對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監理責任,應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規劃相關內容。
(二)工程開工前審批施工現場揚塵防治專項方案,編制工程項目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監理實施細則,明確具體負責人。
(三)督促施工單位落實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監督揚塵治理費用的使用情況。
(四)在監理職責范圍內對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并形成檢查資料,資料包括檢查記錄和影像資料。
(五)監理單位對施工現場發生的揚塵污染、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不力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發出整改通知,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施工單位主要職責
(一)施工單位是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依照本辦法和施工合同約定,承擔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二)在項目施工前編制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方案,報監理單位審批。專項方案應包含工程概況、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施工現場主要揚塵污染源、現場揚塵控制目標、揚塵控制措施、抑塵設備設施、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內容,且符合本辦法的要求。
(三)建立揚塵污染防治的培訓和技術交底制度。將環境保護知識、揚塵污染防治培訓納入工人的崗前教育內容,對所有進場工作人員進行環保教育,作業前對工人進行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技術交底,并做好交底記錄。
(四)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公示制度。在工程項目的主出入口大門外側醒目位置設置公示標牌,公示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揚塵污染監督舉報電話等有關信息,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
(五)在項目施工前制定揚塵污染防治費用使用計劃,并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款專用。
(六)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檢查制度。堅持“日巡查、周檢查、月考核”,定期組織揚塵污染防治的檢查和考核,對施工過程中存在的揚塵問題進行原因分析,制定相應整改、防范措施并跟蹤落實。
(七)與具備相應資格的運輸企業、建筑廢棄物處置場所簽訂處置協議,及時清運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廢棄物等散裝物料。
(八)總承包單位進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合同中應明確分包單位揚塵防治工作責任;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做好相關施工活動范圍內的揚塵防治工作。
第八條 管理體系
(一)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牽頭成立由建設、監理、施工等單位項目負責人組成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組,負責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二)監理單位應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理工作,并指派監理工程師做好揚塵污染防治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三)施工單位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小組,明確各級、各工序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和環境管理職責。
第三章 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九條 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必須嚴格落實住建部關于工地揚塵管控的六個百分百和河北省委提出的兩個全覆蓋(PM2.5、PM10監測工地全覆蓋和紅外監控24小時全覆蓋),內容包括:圍擋設置、主要道路及場區地坪硬化、灑水降塵方法與設施設備、垃圾存放及運輸、材料堆放及覆蓋、裸露土方綠化及覆蓋、車輛沖洗設施及沖洗率、施工現場監控系統的設置等情況。
第十條 現場揚塵防治設施配置和基本要求
(一)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時應充分考慮揚塵污染防治需要,施工區、辦公區與生活區布局合理清晰、功能分區明確,裸露地面采取硬化、覆蓋、綠化、美化和固化等防塵措施。
(二)施工現場應根據項目規模,施工特點,配備相應數量的灑水車或小型灑水機、霧炮、手推式掃地機或工業型掃地機、大功率吸塵器,并在項目開工前采購到位,提高揚塵治理工作的效率。
(三)施工現場下列部位或者施工階段應當采取噴霧、噴淋或者灑水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現場主要道路;
2.土方作業;
3.房屋建筑基礎、主體結構外圍作業;
4.市政道路施工銑刨作業;
5.交通工程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業時;
6.園林綠化種植土、棄土、余土作業時;
7.拆除作業、爆破作業、預拌干混砂漿施工;
8.場內裝卸、搬移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
9.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部位或者施工階段。
噴霧、噴淋降塵設施應當分布均勻,噴霧能有效覆蓋防塵區域;土方作業期間遇干燥天氣應當增加灑水次數;市政道路銑刨作業應當采取灑水沖洗抑塵;拆除工程施工作業期間,應當同時進行灑水降塵。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的圍擋
(一)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連續的封閉圍擋。提倡使用新型生態、節能、環保產品,宜優先選用成套裝配式產品。
(二)施工圍擋高度不宜低于2.5m,圍擋外側與道路銜接處要采用綠化或者硬化鋪裝措施。施工區域內的分區宜采用綠色植物或通透圍欄,高度不宜高于1.5m。
(三)對圍擋應定期進行檢查,并妥善維護。
(四)市政、交通、水利工程的施工宜分段或分區有序進行,現場圍擋可連續設置,也可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硬化綠化
(一)施工現場應合理設置出入口,出入口處路面必須硬化,并連接至市政道路。
(二)場內主要道路、坡道必須進行硬化處理,提倡永臨結合。
(三)道路、加工區、人員活動的場地、材料堆放區、臨時生產加工車間優先采用裝配式、定型化可周轉的鋼制(鋼板和鋼板路基箱)路面或鋼筋混凝土預制塊組裝路面、透水磚硬質砌塊鋪設等抑塵措施。
(四)施工現場所有裸露地面、存放的土堆必須采取抑塵措施。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車輛沖冼設施
(一)施工現場大門內側應設置車輛高效全自動沖洗機,保證出工地車輛的車身、車輪、底盤沖洗干凈后方能上路,冬季應采取防結冰措施。
(二)建筑施工現場車輛全自動沖洗機應安裝在施工現場大門內主施工道路上。
(三)建筑施工現場車輛全自動沖洗機應設置三級沉淀池,達到重復循環用水,并及時進行清理。
第十四條 物料碼放
(一)施工現場的各種設施、建筑材料、模板、設備器材、現場制品、成品半成品、構配件及其他料具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并設置標識,禁止混放或在施工現場外擅自占道堆放。存放區四周應采取隔離措施,場地必須平整夯實,面層材料可用混凝土、細石等,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的裝配式鋼板或混凝土板。
(二)鋼筋、鋼管、木材、鋼結構構件等材料應離地架空堆放,露天堆放時必須采取防雨、防潮、防銹蝕措施。
(三)易產生揚塵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封閉存放或進行覆蓋,使用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
第十五條 垃圾處理
(一)施工現場產生的垃圾應當優先選擇資源化處置;無法進行資源化處置的,應及時清運出場。
(二)垃圾應分類存放,施工現場應設置密閉式垃圾站。
(三)施工現場處理、轉運或收集、存放建筑垃圾,必須采用封閉式管道、容器或裝袋等措施,避免揚塵的產生,日產日清,嚴禁凌空拋撒。
(四)選擇的運輸企業和消納場,應當取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核發的運輸及經營許可證。
(五)施工單位應當與運輸企業簽訂委托清運合同,與消納場簽訂處置協議。
(六)運輸企業應當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門,為工程項目辦理建筑垃圾消納許可。
(七)運輸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應當采取完全密閉措施,保持車體整潔,防止物料散落滴漏,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六條 渣土運輸
(一)車輛進出施工現場,應減速以避免揚塵的產生;施工單位檢查人員應當查驗是否有準運資格,無準運資格的運輸車輛一律不得駛入施工現場。
(二)必須使用具有定位功能的全封閉環保型新能源專用運輸車輛。
(三)運輸車輛應當經車輛法定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有效,運輸作業時不得超載、超高、超寬或者撒漏,且應當按規定的時間、線路等要求,清運到指定場所處理。
第十七條 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
(一)施工現場必須安裝揚塵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和揚塵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并與新區監控平臺聯網。實現數據實時監測、實時上傳。數據與設備實現聯動,在揚塵檢查數據超出閾值后,自動啟動降塵噴淋設備。
(二)工地出入口沖洗設備處必須安裝高清攝像頭,能夠完整記錄車輛經過沖洗設備過程及沖洗后狀態,進行實時監控。
(三)施工現場作業區在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頂端、施工現場道路、材料堆放區、加工區等部位應安裝攝像頭,視頻監控系統應覆蓋施工現場90%以上區域。
(四)揚塵污染物在線檢測設備應安裝在施工現場主出入口或季風下風向位置。
(五)施工單位應安排人員定期檢修監控設備,確保監控正常運行,監控資料應保留3個月以上備查。
(六)施工單位應通過施工現場揚塵視頻監控系統和揚塵污染物在線檢測設備,不斷改進揚塵防控措施、提高揚塵防控能力,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工序提前預警,并落實好防控措施。
第十八條 土石方工程
(一)土方開挖階段,應按照土方施工專項方案分區域、分步施工。
(二)施工現場進行土方開挖、回填、夯壓等易產生揚塵作業時,應采用濕法作業抑制揚塵產生,作業時應根據合理需求撤除覆蓋,非作業范圍保持覆蓋完整,開挖完畢的裸露地面應及時固化或覆蓋。
(三)土方作業鋪設的臨時道路,應采取降塵措施,確保臨時道路施工不產生揚塵。
(四)在場地內堆放作回填使用的土方應集中堆放,同時,在土方未干化之前,經表面整平壓實后,采取覆蓋措施,并定時灑水維持濕潤。
(五)采用鑿裂法或鉆爆法對巖石層或混凝土路面開挖施工時,必須采用濕法作業。
(六)土石方爆破施工前,應進行爆破方案專業設計,對裝藥量進行準確計算,選擇無風或風力小的天氣進行爆破作業,并采用噴霧等降塵措施。
(七)現場進行截樁和破碎等易產生揚塵工序施工時,應采取灑水濕潤等防塵措施。
第十九條 主體施工工程
(一)外腳手架架體必須用密目安全網或使用金屬防護網沿外架進行封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懸挑式腳手架底部應采取硬質材料全部封閉。
(二)腳手架上垃圾應及時清理,提前灑水濕潤清理部位,減少揚塵;密目網清理采用低壓水霧沖洗等不易產生揚塵的方法。
(三)鋼筋切割、電焊、除銹等作業應有遮擋措施,散落的粉末狀廢料應及時清理。
(四)使用非標準砌塊的,宜采用工廠定制生產,設置封閉式砌塊加工車間集中加工,限制在樓層現場切割加工。
(五)砌筑、抹灰作業時,現場運輸砂漿采用專用的砂漿容器,磚、砌塊等散件物料應采用密封式吊籠吊運。
(六)施工現場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七)對混凝土構件、磚構筑物進行剔鑿、切割、孔洞鉆取、清理時,應采取遮擋、抑塵等措施。
第二十條 裝飾裝修工程
(一)裝飾工程所用裝飾塊材宜場外加工,施工現場需切割時應在專用封閉式切割間或帶水切割,操作人員必須有防塵保護措施。
(二)對混凝土或磚基層及飾面進行剔鑿、打磨、清掃作業時,宜采取降塵、抑塵措施。
(三)對作業面的塵屑、砂漿、廢料等應采用不產生揚塵的清掃方式及時清理,每天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揚塵污染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四)涂料施涂宜采用涂刷或滾涂方法。采用噴涂工藝時,應有效遮擋。
(五)玻璃棉、巖棉板塊材宜涂刷界面劑進行表面固化處理,并應封閉存放,現場切割時應在封閉的專用封閉房間內切割。
(六)機電安裝工程的預留預埋應與結構施工、裝修施工同步進行。如需在墻體開槽切割、孔洞鉆取,應采用濕作業法進行施工。
第二十一條 市政工程
(一)市政線性工程施工應采用漸進式分段施工作業,最大限度地減少揚塵污染。
(二)市政工程施工時使用風鉆挖掘地面、路面切割、路面銑刨、石材切割、清掃施工現場等作業時,要噴(灑)水抑塵。
(三)已建成道路的地下管線施工宜盡量采用非開挖施工技術,對各種管線設施周圍產空隙應進行注漿處理。
(四)城市綠化工程土地平整后應盡快進行下一步建植工作,土地整理工作結束尚未建植期間,應適時灑水防塵或加以覆蓋,植樹施工挖掘的坑土,應整理拍實并覆蓋。
(五)市政道路或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工程完后,應盡快恢復路面或景觀,不得留裸土地面。產生的棄土、垃圾等要隨時清運,不得在道路旁堆放,完工后及時進行清掃。
第二十二條 水利工程
河道以及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和其他城鎮裸露地面,應當采取綠化、透水鋪裝、地面硬化或者覆蓋等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二十三條 交通工程
(一)城市規劃區外公路建設施工中,應當嚴格控制材料運輸及生產設施揚塵污染物排放,加強綠化修復。公路建設附屬場(站)的揚塵管理參照物料堆放要求實施。
(二)道路施工中,實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應當采取灑水、噴霧等防塵措施,并應當分段開挖、分段回填。
第二十四條 園林綠化工程
(一)種植土、棄土、余土以及其他作業物料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種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采取遮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采取綠化、透水鋪裝、遮蓋等防塵措施。
(四)對道路兩邊、中心隔離帶、分車帶進行綠化時,回填土邊緣應當低于路沿石5cm以上。
第二十五條 拆除工程
(一)拆除作業前,應按照“先噴淋、后拆除、拆除過程持續噴淋全覆蓋”的原則編制揚塵防治方案。
(二)拆除作業時,應采取濕法作業、分段拆除,縮短起塵操作時間。
(三)在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進行拆除作業時,宜設置防護排架并外掛密目網。
(四)爆破拆除時應控制爆破強度,并盡量采用多孔微量爆破方法,選擇風力小的天氣進行爆破作業。
(五)對高大建(構)筑物進行爆破拆除時,爆破拆除設計時應考慮控制建(構)筑物倒塌時的觸地振動,必要時應采取在倒塌范圍內鋪設緩沖墊層和開挖減震溝。
(六)使用機械或機具鉆孔、破碎結構構件時,應采用帶水施工工藝,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七)拆除完工后的待建場地應設置封閉圍擋,不能開工建設的,應對空地進行覆蓋或綠化。
第二十六條 其他要求
(一)施工單位對工程出口兩側各100米路面實行“三包”(包干凈、包秩序、包美化),設置專人進行沖洗保潔。
(二)現場排水暢通,保證現場無積水。
(三)風力4級及以上大風或重度污染天氣時,不得進行土方、拆除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作業。
(四)加強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管理,必須使用符合國家及地方排放標準或電動等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五)現場禁止焚燒垃圾及其他廢棄物,嚴禁填埋各類建筑垃圾及生活垃圾,生產、生活加熱設施必須采用清潔燃料。
(六)現場臨時設施噴涂嚴禁使用揮發性有機物進行施工(如油漆),強制使用水性涂料。
第四章 空氣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必須響應雄安新區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做好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 各項目按要求制定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包括揚塵污染防治及控制目標,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重要環境因素分析,應急準備與應急響應,遇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案,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等。
第二十九條 預警信息、預警級別的發布:由雄安新區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
第三十條 預警等級劃分:按照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和嚴重性,將預警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黃色預警(III級)、橙色預警(II級)、紅色預警(I級)。
第三十一條 應急響應:與預警信息發布同步,實行III級(黃色預警)、II級(橙色預警)、I級(紅色預警)三級響應。
第三十二條 應急措施
(一)黃色預警:
加大對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場所揚塵控制措施力度;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運輸車、砂石運輸車輛上路行駛;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按錯峰運輸方案減少運輸車輛。停止室外噴涂、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原材料運輸。除應急搶險外,建成區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包括: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建設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所有企業露天堆放的散裝物料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
(二)橙色預警:
在執行黃色預警應急響應措施基礎上,增加如下措施:自覺停駛按規定要求應停駛的燃油機動車。禁止柴油非道路工程機械和車輛行駛(除重大民生工程及應急搶險任務外)。混凝土攪拌站和砂漿攪拌站停止生產。
(三)紅色預警:
在執行橙色預警應急響應措施基礎上,增加如下措施:自覺停駛按規定要求應停駛的燃油機動車。除應急搶險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業(電器、門窗安裝等不產生大氣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第三十三條 預警的解除:按照應急指揮部發布的預警解除指令,已采取響應措施的項目終止響應,恢復正常生產。
第三十四條 免于停工、停限產條件
對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點項目涉及土石方等產生揚塵工序作業的,確實無法停工的,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屬地縣政府審議后統一報新區規劃建設局,納入《免于停工、停限產名單》,經公示無異議后,由雄安新區管委會批準,不再實行停工、停產管控(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要求除外)。
(一)對履行正常審批手續的異地扶貧搬遷、當地政府確定的民生工程和雄安新區重點建設工程,以及建設期無污染的戰略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農產品精深加工等重點建設項目,應嚴格執行“六個百分百”要求(施工工地周邊100%圍擋、物料堆放100%覆蓋、出入車輛100%沖洗、施工現場路面100%硬化<其他地面綠化或者覆蓋>、拆遷土地100%濕法作業、渣土車輛100%密閉運輸),加大揚塵管控力度,實行視頻監控和PM2.5、PM10在線監測并聯網,自覺接受建設和生態環境部門的監督管理。此類建設項目應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內容包括提前儲備原輔材料、減少預警期間車輛運輸、增加霧炮車噴淋降塵作業、使用排放達標的工程機械設備等。
(二)對于為重點建設工程項目提供商砼、水泥、沙子等原輔材料的企業,由縣政府選取運營手續齊全、環保管理規范、污染治理設施完善的優質企業,本著環保標準從高從嚴、污染防治措施從嚴從細的原則,嚴格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要求。此類企業要嚴格把關,應根據承擔項目所需原輔材料數量,核定最大允許生產負荷。雄安新區管委會應協調規劃建設局、綜合執法局、公安等部門,為此類建設項目的物料運輸車輛發放“綠色通行證”,劃定允許通行路線,確保原輔材料能夠通暢運抵。
(三)重點建設項目要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并實時關注空氣質量預報信息,根據天氣變化趨勢合理安排施工或生產周期和原輔料運輸,盡量減少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車輛運輸;運輸車輛應使用新能源汽車或達到國Ⅴ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運輸車輛要采取苫蓋或密閉箱式運輸,嚴禁遺撒引起揚塵污染,盡最大努力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章 監督與責任追究
第三十五條 建設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在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中,要將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監管范圍,組織揚塵污染防治專項檢查,并加強重點區域、重點工程、重點環節的巡查。
第三十六條 建設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機構要結合日常安全監督,對本轄區監督的工程項目進行檢查考核,并填寫《施工現場揚塵治理專項檢查表》。
第三十七條 加強揚塵違法行為閉環管理,建立揚塵執法檢查量、違法查處率等指標體系,對執法檢查情況進行排名、通報。
第三十八條 加強現場執法檢查,對視頻監控、在線監測發現的違法行為要在24小時內現場核驗,確保違法查處率與實際違法情況相匹配。
第三十九條 建立舉報投訴受理機制,接受社會對施工現場揚塵污染的舉報和投訴,對舉報投訴的違法行為要在24小時內現場核實處理。
第四十條 建設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監督機構在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和日常管理中,發現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存在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對該建設工程項目,實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治理“紅黃牌”警示告誡,采用積分制,并計入雄安新區企業和個人信用評價系統。
對于違法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決定》等法律法規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工程建設項目予以“黃牌”警示告誡:
(一)未落實圍擋、物料堆放覆蓋、土方開挖濕法作業、路面硬化、出入車輛清洗、渣土車輛密閉運輸“六個百分百”,工程出口兩側各100米路面未實現“三包”(包干凈、包秩序、包美化)等不符合環境治理要求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連續兩次被建設管理部門揚塵治理綜合考核不達標的;
(三)空氣重污染預警期間未落實應急措施要求的;
(四)因環境違法違規行為被有關部門處罰且情節嚴重的;
(五)因揚塵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媒體曝光的;
(六)其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二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工程建設項目予以“紅牌”警示告誡:
(一)連續兩次受到“黃牌”警示告誡處理的;
(二)因環境違法違規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因揚塵污染治理工作不到位被媒體曝光兩次(含)以上的;
(四)其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且情節惡劣的。
第四十三條 “黃牌”警示告誡處理措施:
(一)約談告誡工程項目參建單位;
(二)在全區范圍內通報批評工程項目及參建單位;
(三)責任單位須委派企業主管領導實行駐場管理;
(四)實行差別化監管,增加監管頻次。
第四十四條 “紅牌”警示告誡處理措施:
(一)實施本規定“黃牌”警示告誡處理措施;
(二)暫停責任單位在雄安新區建筑市場投標資格90日;
(三)工程項目不得參與涉及環境方面的創先評優、表彰先進、榮譽稱號等激勵性活動評選;
(四)責任單位的不良信息被記入新區誠信“黑名單”;
(五)12個月之內兩次“紅牌”警告,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納入雄安新區黑名單,列入黑名單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停止參與雄安新區的建筑市場投標資格。
第四十五條 警示告誡后,相關單位積極整改。整改合格后自動解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編輯:余婷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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