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治理產能過剩的做法及啟示
產能過剩是世界經濟運行中面臨的矛盾之一,從國際上看,一些處于趕超階段的后起工業化國家,在經過一段較長時期高速增長之后,都曾出現過比較嚴重的產能過剩問題。日本在產能過剩治理方面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擴大內需
化解產能過剩危機
1946—1955年是日本經濟的復興時期,通過戰后恢復需求的拉動和確立出口導向型發展模式,日本經濟保持了持續快速增長,對國際貿易的依存程度也迅速提高,順利實現了經濟的恢復調整和振興起步。從1955年開始,日本經濟進入起飛時期,此時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戰后恢復需求的逐漸消失致使內需不振,經濟增長過于依賴出口需求;經過多年的快速增長之后,日本經濟于1957年下半年發生了經濟危機,主要行業產能過剩明顯;社會各界對于經濟能否保持快速增長普遍缺乏信心。在這種背景下,以《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推出和實施為標志,日本經濟開始了向內需主導特別是民間消費主導型發展模式的轉型歷程。
此前各國出臺的國民經濟增長計劃,均將促進經濟高速增長作為相對單一的政策目標。而1960年推出的《國民收入倍增計劃》,卻同時追求極大增長、國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充分就業三個目標。計劃規定,用10年時間使國民生產總值翻番,國民收入接近當時的聯邦德國和法國,同時極大地提高國民生活水準和達到充分就業;在上述三個目標中,國民生活水平提高是最終目標,其實施過程中的政策著力點又在于提高低收入階層的購買力,具體措施包括推行最低工資制度、加大對農業的財政資金投入、擴展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等。
《國民收入倍增計劃》的實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經濟增長方面,1961—1970年日本國民生產總值年均增長率達到10%,國民勞動報酬的年均增長率超過10%,實現了國民經濟與居民收入同步增長的目標,形成了將近1億人口的中產階層。
在日本實現經濟高速增長的1956—1973年18年中,民間消費對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的貢獻率有10年高于60%,僅有兩年低于50%;民間消費支出對國內生產總值的拉動大多在5%—7%之間,僅有5年低于5%;而凈出口對國內生產總值的拉動從未高于1%。這就表明,高速增長時期日本的增長模式是以民間消費支出為主的內需型經濟增長。以國民收入快速增長和居民消費支出持續提高為基礎的消費革命,不僅化解了由于需求不足導致的產能過剩危機,還促使設備投資與制造業生產形成良性互動,進而推動整個日本經濟保持了近20年的高速增長。
推動產業向海外轉移
消化過剩產能
進入20世紀80年代,日本經濟增長相對平穩。日本雖然擁有1億多人口,但日益成熟強大的經濟使本國消費市場顯得相對狹小,因此日本大規模進行對外投資的主要目的是開拓海外市場。同時,由對外投資帶動的產業轉移也加快了日本國內過剩產能的消化進程。
擴大對外投資是日本促進經濟發展的一項重要策略,也是進行經濟結構調整特別是實現產業升級換代所必須經歷的過程。隨著日元持續大幅度升值以及對外貿易摩擦愈演愈烈,20世紀80年代中期日本出現了“海外投資立國論”,希望通過擴大對外投資、加快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步伐來緩解日元升值導致的投資和生產成本提高等問題。此后,日本國內制造業加快了對亞洲“四小”(韓國、中國臺灣、中國香港和新加坡)、中國、東盟等國家和地區的海外投資。1985年,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為122億美元,1989年達到675億美元,創歷史最高紀錄。至90年代初,受泡沫經濟破滅等因素的沖擊,日本對外投資出現了暫時下降,但這并沒有從根本上扭轉日本產業向海外轉移的趨勢。從海外企業銷售額與國內企業銷售額的比率(即海外生產比率)這一指標的變動中,可以看出日本產業轉移的持續發展狀況:80年代前期,日本制造業的海外生產比率僅為3%左右,90年代初提高到8%左右,而2002年達到17.1%,其中電氣機械業達到26.5%,運輸機械業則高達47.6%。
[Page]從不同時期日本制造業對外投資的重點產業領域看,對外投資額排在前三位的產業,在1969—1973年間是紡織、化學和鐵及非鐵金屬,分別占同期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的7.7%、6.1%和4.8%;1978—1984年間是鐵及非鐵金屬、化學和電氣機械,分別占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的7.6%、5.0%和4.8%;1986—1989年間是電氣機械、運輸機械和化學,分別占對外直接投資總額的6.4%、3.3%和2.7%。進一步分析可以發現,上述制造業行業在相應時期大多已進入產業發展的成熟階段,在國內市場上開始面臨過度競爭、生產過剩等問題,而通過向海外進行產業轉移,無疑有助于過剩產能的消化并推動這些產業的優化升級。
強化產業政策的運用
淘汰落后產能
所謂落后產能,是指生產設備、生產工藝的技術水平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的生產能力。從生產后果看,落后產能的運用往往對應著更高的能耗、水耗和更多污染物的排放。在完善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過剩的產能一般包括落后產能,而落后產能的淘汰、退出則能夠改變市場的供求關系,減輕產能過剩的程度。
“過剩設備”以及與之相關的落后產能治理問題,是20世紀60—70年代日本產業政策的重點,具體做法主要有五點:一是設備注冊制度。注冊現有設備和限制生產品種,限制非注冊設備使用,限制新增設備。二是制定準入標準。1965年日本制定新建石油化工中心企業的標準,獲批企業的產能門檻是年產乙烯能力達到10萬噸,此后根據30萬噸以上的大型成套設備在技術和經濟上逐漸成熟這一變化,很快又將該指標提高到30萬噸。三是淘汰落后設備。1964年的“纖維工業設備等臨時措施法”采用了廢棄兩臺舊設備才允許添置一臺新設備的原則,1967年的“特定纖維構造改善臨時措施法”將廢棄過剩設備、促進設備現代化以及企業規模適當化作為三項基本內容。1978年的“特定蕭條產業安定臨時措施法”規定對平電爐鋼材、煉鋁、合成纖維、化學肥料、船舶制造等蕭條產業實施調整,目的在于使指定的工業部門停產或報廢設備。四是實行政府補償。在解決蕭條行業產能過剩問題過程中,采取政府收購然后報廢設備的方式,即由政府與產業界合作預測未來供求,過剩部分由政府出資收購報廢。五是鼓勵使用節能設備。由政策性銀行給予低息貸款,積極推廣使用節能設備。如果企業使用列入目錄的節能設備,可享受特別折舊和稅收減免優惠,減免稅收約占設備購置成本的7%。除正常折舊外,還可享受特殊的“加速折舊”政策。
淘汰落后產能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如何避免大規模失業現象集中發生。為此,日本先后制定了“特定蕭條產業離職者臨時措施法”和“特定蕭條地區中小企業對策臨時措施法”。主要措施包括:為失業人員提供就業信息服務;對失業者進行就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對雇用特定衰退產業或地區失業者的企業提供補貼;為原企業提供勞動者停業補助和訓練費用;延長特定產業或地區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放心保)金支付時間;安排失業人員參加公共事業;向所認定的中小企業提供緊急融資;延長設備資金貸款的還款期限;促進企業轉產,并利用工業再配置補助金吸引其他企業前來投資等。
編輯: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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