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后果很嚴重
據生態環境部網站消息,11月15日,2018-2019年藍天保衛戰重點區域強化監督工作組共檢查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城市1785家企業(點位),發現有48家企業(點位)未嚴格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要求。從檢查看,97%企業(點位)嚴格執行了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要求。在48家未嚴格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要求中,有豫鶴同力水泥有限公司,此外,還有6家混凝土企業。
重污染天氣應對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有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燒烤、停止幼兒園和學校組織的戶外活動、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等應急措施。
在國務院下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也明確要強化區域聯防聯控,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行動計劃》規定,夯實應急減排措施。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提高應急預案中污染物減排比例,黃色、橙色、紅色級別減排比例原則上分別不低于10%、20%、30%。細化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企業各工藝環節,實施“一廠一策”清單化管理。在黃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礦山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應急運輸響應。
誰也不愿意處在重污染天氣下,但又不得不要面對“不請自來”的重污染天氣,即不得不要果斷采取應急措施予以應對。在重污染天氣下,按照當地政府應急預案,限產減排和實施應急運輸響應,這是企業法定義務,來不得半點陽奉陰違或敷衍。
國務院辦公廳下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規定,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企事業單位有更加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中予以明確。依據《環境保護法》,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水泥行業已經實行排污許可管理,這就要求一是核發排污許可證的機關必須按原環境保護部下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中,對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載明;二是企業應嚴格按照排污許可證載明要求,不折不扣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1月15日,生態環境部網站刊登了題為“國家氣候中心、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合會商指出2018年11月后半月至2019年2月我國北方大氣污染擴散氣象條件整體偏差”的消息。消息稱會商后的結論是,預計2018/2019年冬季,極渦偏向西半球,歐亞中高緯大氣環流總體以緯向環流為主,東亞冬季風偏弱,影響我國的冷空氣弱,我國北方地區靜穩天氣發生概率較高,污染物擴散條件偏差。京津冀大氣污染擴散條件接近近十年平均,較去年偏差。汾渭平原大氣污染擴散條件接近近十年平均,較去年偏差。有啥辦法呢,天不幫忙,人只能更努力了!
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拒不執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的企業,將要負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法律責任。
根據《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加強環境信息公開的要求,各地要公開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應急措施清單,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提示信息。以及建立健全環保信息強制性公開制度的要求,重點排污單位應及時公布自行監測和污染排放數據、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氣應對、環保違法處罰及整改等信息。已核發排污許可證的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公布執行報告。
未嚴格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要求的企業被環保主管部門行政處罰,信息將公開。企業在公布執行報告時不能隱瞞受罰信息,不披露后果更為嚴重(就在不久前水泥企業有過這樣的案例,且事情還未了)。今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和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對失信主體加強信用監管的通知》,《通知》要求有序推動失信信息社會公示,建立健全失信信息公示制度。充分運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門戶網站等渠道,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各類主體失信信息。應公開的失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執法檢查、黑名單,以及司法判決和強制執行等負面記錄。其中,行政處罰信息應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公開,并及時歸集至“信用中國”網站。企業由于拒不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失信行為,致使處處受限已不再是停留在說說而已,而是真的要寸步難行了。
編輯: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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