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紹興:對限制與淘汰類水泥每度電提高1角或3角
根據上月出臺的《紹興市執行差別電價的實施意見(試行)》,差別電價的實施對象為省經信委《關于公布部分高耗能產業實行差別電價認定標準的通知》文件規定的鋼鐵、鐵合金、電解鋁、鋅冶煉、電石、燒堿、黃磷、水泥等行業使用或生產列入國家、省限制類和淘汰類的工藝及產品的企業,以及電鍍行業使用或生產列入國家、省限制類和淘汰類的工藝及產品的企業。
其中,對屬于國家、省限制類和淘汰類八個行業的企業,其電價在現行《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中相應電價的基礎上分別提高每千瓦時0.10元和0.30元,電鍍行業使用或生產列入國家、省淘汰類的工藝及產品的企業,其電價則要在現行《浙江省電網銷售電價表》中相應電價的基礎上提高每千瓦時0.30元。
為了差別電價實施到位,每年3月前各縣(市、區)、市直各開發區(新區、新城)都需按差別電價企業認定要求,對區域內企業生產設備、工藝和設備投產時間等進行審查,確定執行差別電價的企業名單和數額后報市經信委,之后還將在媒體上進行公示。
據悉,按規定統一征收的差別電價將上繳省級國庫作為政府性基金,按照“誰征收、誰使用”的原則,在省級有關部門按規定全額返還后,由各地根據有關規定用于節能降耗、淘汰落后產能工作。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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