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違建”很嚴重,該整個明白
違建或指違章建筑或指違法建設項目,該文顯然是指后者。文章稱,樅陽海螺水泥共有四期工程,除了三期的項目外,其余均涉嫌違建,那就不是部分項目,而是絕大部分項目涉嫌違建了。
涉嫌違建的原因是越權。經查,一期工程在2003年前,自然實施不了“自2003年1月1日施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二期工程及三期工程在2005年前,自然實施不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四期工程在2008年,自然實施不了“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一期項目所依據的應是自1998年11月29日發布之日起施行的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作為當時日產2000噸水泥熟料項目當屬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應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從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該法將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之后環保部門相應出臺了配套文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規范有序。
三個項目被指越權批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項目審批部門有必要站出來,將項目審批過程公布。如在2003年前,實施國家環境保護局制訂的《建設項目保護管理程序》文件,規定了建設項目五個主要階段的環境管理及程序。在程序中對可行性研究階段就有,建設單位征求國家環保局意見,確定作報告書,委托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大綱報國家環保局審查。編制完成的報告書經省預審后報國家環保局,在二個月內不批復或未簽署意見,可視其上報方案已被確認。還規定了國家環保局可委托省級環保部門審查“大綱”或審批“報告書”。
在時間上應把項目建設期應遵守的法律法規一一對應,不能或不應追溯的去追溯了,再涉嫌一下,對項目業主似不公正。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2004年下達《關于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的通知》中規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為日產5000噸及以上水泥熟料生產項目。因此,四期工程的兩條4500噸級就應有省廳審批。按照《環境保護法》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后,計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設計書。所以,沒有經有審批權限環保部門批準影響書,計劃部門也不可能立項。何來違建!作為業主也要對社會的質疑,不能含糊,講清事實過程,做出必要的回應。
作為企業應執行國家排放及污染危害程度允許值的標準,并努力更嚴。隨著國家對環保要求越來越高,現有生產線要在國家所給的(寬限)期內,進行技術改造,達到新標準的要求。因此,污染重不重也應用數據說話,而不是感覺說話。
在公布《環境影響評價法》時,人民日報專門發表題為“認真學習和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評論員文章。文章提到,制定包括對政府的經濟發展規劃進行環境評價在內的環境影響評價法,是防止因經濟發展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工項非常重要的措施。這部法律是力求從源頭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更好地體現了“預防為主”的環境政策。同時,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相應進行規范管理。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該規范管理,依法進行。要帶上“違建”,則應要有充分事由,違反了何法(規定)何條何款。《環境保護法》也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
依據《環境保護法》,當地環保部門也應履行檢查職責,做出企業生產是否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結論。如沒有達到,依法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對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十八大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給子孫后代留下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建立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
有了嚴格制度,還需要認真實施。按制度規范政府管理、企業經營、社會各界監督行為。作為“環保專業”媒體,應該在依法監督環境保護上為其他媒體做表率才是。
編輯:方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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