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弄虛作假、篡改監測數據是犯罪
6月9日,生態環境部公布了6個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弄虛作假查處典型案例和1個第三方檢測機構偽造比對監測數據查處典型案例。案例5為福建某水泥公司在煙溫探測儀上加裝電阻器件,致使自動監測煙氣流量、排放量減少案。
經調查證實,2021年11月18日該公司中控室主任曾某發現窯尾煙氣煙溫出現異常后,擅自指使電工李某在煙溫探測儀后端傳輸線路接線板上加裝電阻器件,致使該公司自動監測數據失真,煙氣流量變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量減少,2021年12月6日曾某指使李某拆除該電阻器件。
2015年12月原環保部印發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明確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篡改監測數據,系指利用某種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條件,故意干預環境監測活動的正常開展,導致監測數據失真的行為中故意改動、干擾儀器設備的環境條件或運行狀態之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指出,禁止通過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在法律責任上第一百條指出,有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尤記得前些年,也有水泥企業因利用可調控電阻器篡改在線監測數據被罰的案例,作案手法一樣。該案例被有關部門公開通報。當時判定結果是:企業繳納20萬元行政罰款及260萬排污費,企業相關環保責任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篡改監測數據到底有多嚴重后果呢?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釋》明確,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規定的行為有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釋》明確,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解釋》明確,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進一步健全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依法懲治環境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2017年1月,原環境保護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了《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原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在對《辦法》解讀時稱,制定《辦法》是貫徹執行新“兩高”司法解釋的迫切需要。
涉事企業中控負責人擅自指使電工在煙溫探測儀后端傳輸線路接線板上加裝電阻器件,致使該公司自動監測數據失真,按《解釋》該負責人涉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兩項罪名。這就是篡改監測數據的嚴重后果!
上一次水泥企業發生加裝可調控電阻器,隨意篡改監測數據事件是在《解釋》之前,涉事人只受到行政處罰。在《解釋》出臺后,就可追究刑事責任。這次又有水泥公司在煙溫探測儀上加裝電阻器件,致使自動監測煙氣流量、排放量減少案件發生,給整個行業提供了反面教材,全行業要從中汲取教訓,法律紅線絕不能觸碰!
編輯: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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