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江西一水泥制品廠未辦理環評手續違規生產 豈能一“拆” 一“搬”了之?
近日,媒體報道江西一水泥制品廠因粉塵噪聲擾民遭居民投訴,地方政府調查發現,該水泥制品廠未辦理環評手續,地方政府執法大隊責令該廠限期拆除廠房搬離,并恢復占用的土地原貌。很顯然,這家水泥制品企業未進行環評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環境違法行為。
經二次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于2019年1月11日起實施,第二十五條明確,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第二條,根據建設項目特征和所在區域的環境敏感程度,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可能對環境產生的影響,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名錄的規定,分別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水泥制品及類似制品制造項目按《名錄》分類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該水泥制品廠沒有履行環評程序,是不折不扣的違建項目。對于違建項目的處置相關法律法規有著明確的規定。當地環保執法部門怎能僅僅責令違法單位僅只是拆除廠房,恢復原狀,搬離了事?這樣的處罰未免太輕了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提出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此前曾有報道,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生態環境局開出了一張千萬罰單,對象正是因未重新報批環評手續,擅自建成投入生產的一家煤炭企業。此外,也有因未辦理環評擅自建設,企業負責人被拘留的案例。
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相關執法部門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實施罰款、行政拘留、責令整改、責令停止等措施,以形成對環境違法建設項目的高壓震懾。
這幾年,隨著環保督察的深入,各地都狠抓緊抓環保工作。對量大面廣的“散、亂、差”企業,監管全覆蓋確實不容易。但是,舉報都過來了,在處理上卻下不了狠手,也不太合法吧!《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環評是約束項目與規劃環境準入的法制保障,是在發展中守住綠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線。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置不嚴,甚至有所容忍,對未辦理環評手續違規建設項目僅一“拆” 一“搬”了之,這道防線還能守得住嗎?
編輯: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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