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正式實施
近日,《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以黑龍江省政府2007年第8號令發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前,1995年6月29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和1998年3月7日以及1999年5月8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的決定》同時廢止。
新發布的黑龍江省政府2007年第8號令共計31條,涉及到該省行政區域內遵守此規定的范圍,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職責,水泥散裝率和散裝水泥使用率的目標,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禁止現場攪拌砂漿的期限,預拌混凝土和砂漿企業利廢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以及相關系統部門職責和報表制度的相關規定,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征收范圍、管理及返退、使用和違規,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經費來源和違反此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強制執行等方面。
該規定是為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順應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發展散裝水泥政策進行的一系列重要調整,而重新制定的一部符合實際需要的黑龍江省政府規章。
《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的正式實施,把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工作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是開展散裝水泥工作、實施對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的科學化管理的新起點,將促進黑龍江省散裝水泥工作駛向依法推進、高速發展的快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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