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建委、經貿委、公安局、環保局日前聯合發出通知,規定在該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凡列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監管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對于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設工程擅自現場攪拌混凝土;未取得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生產、銷售預拌混凝土;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生產銷售的預拌混凝土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的規定,質量不合格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工,限期改正,追究責任,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通知規定,對于特殊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拌制的混凝土,施工企業向預拌混凝土管理協調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市建委)審核同意后,方可在施工現場拌制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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