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強化對水泥等行業央企并購的監管
五項規定的具體內容是:收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對鋼鐵、電解鋁、水泥等當前國家實施宏觀調控、嚴格控制的行業收購活動必須在事前報國資委;對于境外收購活動,中央企業在上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前也應獲得國資委同意;按照"突出主業"的原則,中央企業收購活動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擬收購對象的生產經營業務應與本企業的主要生產經營業務相同或有較高的關聯度,收購前要充分論證、慎重決策、規避風險;對擬收購對象要進行規范的資產評估、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合理確定收購價格,對擬收購對象涉及的債權債務、土地劃轉、職工安置分流等事項要依法妥善處理;不鼓勵中央企業對擬收購的同一對象進行競購。
國資委指出,企業收購過程中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企業收購活動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與企業主營業務不一致、對被收購對象缺乏充分評估且規避風險意識不強、少數企業還存在盲目擴張傾向等。(中國水泥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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