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沂水宣布:建材類礦山只保留10家
近日,山東沂水發布《關于加強非煤礦山整治規范的公告》,規定:2018年6月30日前,沂水全縣普通建材類礦山保留10家,企業主體整合為5家,停止新設礦山的采礦、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行政許可,到期采礦權原則上不予延續。
整頓礦業秩序。對濫采亂挖玄武巖、石灰巖、河砂、風化砂、長石、石英砂巖等非法采礦及非法加工行為,依法進行重點攻堅、集中整治。
嚴控行政審批。停止新設礦山的采礦、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行政許可,到期采礦權原則上不予延續。因特需礦產、資源整合等情況確需新設、變更或延續登記的,須經沂水縣政府研究并報臨沂市政府同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合理整合資源。整合后的礦山生產規模須達到大型以上。推進礦山企業主體整合。
建設綠色礦山。安全綠色開采。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露天開采礦山采剝合理,實行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和中深孔爆破,安全生產達到二級標準化;按照綠色礦山標準,編制和修訂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邊開采、邊復綠、邊治理;實施科技管礦,保留礦山要按照科技管礦相關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相關部門聯網運行。對保留的礦山未通過環保部門竣工驗收的,安監、國土部門不得受理復工申請。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詳細內容如下:
為進一步整治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推進非煤礦山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資源集約高效利用,實現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按照山東省臨沂市政府《關于加強非煤礦山整治規范工作的指導意見》(臨政發〔2017〕1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研究,決定在沂水縣范圍內開展非煤礦山進行整治規范,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整治規范的必要性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黨的十八大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國家“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建設生態文明是關系人民福祉、關乎民族未來的長遠大計,面對資源約束趨緊、環境污染嚴重、生態系統退化的嚴峻形勢,必須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黨的十九大指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必須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定不移地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決摒棄損害甚至破壞生態環境的發展模式,堅決摒棄以犧牲生態環境換取一時一地經濟增長的做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開展非煤礦山整治規范,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既是貫徹落實“五位一體”總體布局,踐行“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必然要求,也是維護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穩定,推進非煤礦山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資源集約高效利用,促進礦業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發展的關鍵舉措和必然選擇,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二、整治規范的范圍
全縣普通建材類礦山、礦區及涉礦企業。
三、整治規范的時間
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6月30日。
四、整治規范的原則
以減量化、規模化、集約化為剛性杠桿,利用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兩個“倒逼工具”,實施礦山、企業主體雙整合,推進礦山轉型升級,全面建設綠色礦山。通過提高規模化、標準化、機械化、信息化、科學化水平,實現礦山安全生產標準化。按照“誰開采、誰治理,邊開采、邊修復”的原則,落實礦山企業治理主體責任。依法打擊取締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力維護礦業秩序穩定。
五、整治規范的目標
2018年6月30日前,全縣普通建材類礦山保留10家,企業主體整合為5家,達到礦山布局合理,礦業結構改善,資源配置優化的目標。保留的普通建材類礦山均采用先進開采加工技術,安全生產全部達到二級標準化。礦山企業生態修復和地質環境保護治理主體責任履行到位,歷史遺留、責任主體滅失的已損毀山體有計劃實施治理,礦業秩序得到根本好轉。
六、整治規范的措施
(一)整頓礦業秩序
由縣政法委牽頭,組建公安、檢察、法院、綜合執法、國土、環保、安監、經信、水利、河砂辦等部門參與的集中整治工作組,對全縣濫采亂挖玄武巖、石灰巖、河砂、風化砂、長石、石英砂巖等非法采礦及非法加工行為,依法進行重點攻堅、集中整治,全面整頓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維護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良好環境。
(二)實施資源整合
由縣國土資源局、財政局、環保局、發改局、安監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小企業局等部門共同參與,對全縣普通建材礦山及企業主體開展集中整合。
1.嚴控行政審批。停止新設礦山的采礦、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行政許可,到期采礦權原則上不予延續。因特需礦產、資源整合等情況確需新設、變更或延續登記的,須經縣政府研究并報市政府同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
2.嚴守生態紅線。生態紅線內禁止采礦。現有普通建材礦山礦區范圍在生態紅線內且尚未生產的,一律不得擅自生產;對已開采區域涉及生態紅線的要立即停產,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實施治理,落實礦山企業生態修復和地質環境保護治理主體責任。
3.合理整合資源。現有普通建材礦山周邊資源豐富且屬同一礦體,對符合出讓條件的進行出讓,受讓方與原礦山實施資源整合,建立綠色生態、產能高效、安全有保障、技術優勢明顯的綠色礦山,整合后的礦山生產規模須達到大型以上。
4.推進礦山企業主體整合。在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產能規模標準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引導支持骨干企業采取兼并、重組等方式,建設生態環保、安全生產、規模集約型露天礦山企業。
(三)建設綠色礦山
由縣安監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等部門共同參與,對全縣普通建材礦山進行改造治理,確保全部達到綠色礦山標準。
1.安全綠色開采。礦山企業在達到《臨沂市非煤礦山企業復工驗收方案》標準基礎上,還應達到以下要求:嚴格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和開采設計,露天開采礦山采剝合理,實行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和中深孔爆破,安全生產達到二級標準化;按照綠色礦山標準,編制和修訂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邊開采、邊復綠、邊治理;實施科技管礦,保留礦山要按照科技管礦相關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與相關部門聯網運行。
2.無塵化生產加工。各礦山企業嚴格按照環保“三同時”進行建設,并通過竣工驗收。開采區穿孔作業運用濕法或袋式除塵等抑塵措施;采用微差控制爆破等工藝減少爆破粉塵;對破碎加工區實行封閉式生產,并對揚塵點安裝吸塵或抑塵裝置、噴淋裝置,輸送廊道實行全封閉,產品堆放實行封閉式管理并采取抑塵措施;礦區主要道路全程硬化,配備灑水車和足夠保潔人員,保持道路干凈、清潔;設立車輛進出口輪胎沖洗點,強化礦區運輸車輛管理,固定運輸車輛,采取密閉運輸,嚴格控制超載超限潑灑行為。同時,對保留的礦山未通過環保部門竣工驗收的,安監、國土部門不得受理復工申請。
(四)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1.在建礦山、生產礦山。礦山企業是治理責任主體,切實做到邊開發、邊保護、邊治理。對不按規定履行恢復治理義務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禁止其從事采礦活動,并納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和黑名單。
2.采礦權已過期礦山。企業要在規定時間內開展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將前期繳納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轉為非稅收入,整合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
3.歷史遺留責任主體滅失礦山。納入政府治理范圍,根據治理規劃,按照“輕重緩急、分類實施”的原則,開展有序治理。
特此公告。
編輯:俞垚伊
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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