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自主驗收
11月20日環保部發布《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公告(國環規環評[2017]4號),《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公告告知,“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將于2017年12月1日上線試運行。可以登陸環境保護部網站查詢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相關技術規范。
《暫行辦法》是環保部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范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自主開展環境保護驗收的程序和標準而制定。
今年7月,李克強總理簽發國務院令第682號《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決定》在簡化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事項方面取消了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刪除條例關于試生產的規定;取消了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由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暫行辦法》制定是簡化建設項目環保審批事項的具體落實。
簡化既有流程與程序上簡化,也包含了實施上簡便。全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臺也將基本同步上線。就在不久前,工信部發布《建材行業規范公告管理辦法》,《管理辦法》規定,企業也可以對照規范條件,自行核實本單位執行規范條件的情況后,在工信部門戶網站“建材行業符合規范條件自我聲明平臺”自我聲明符合規范條件。這都印證了國家大力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大力推進簡政放權所取得的成果。
《暫行辦法》明確,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標準,組織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并對驗收內容、結論和所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在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暫行辦法》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有以下九種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不得提出驗收合格的意見:
(一)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的;
(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經批準后,該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建設單位未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的;
(四)建設過程中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態破壞未恢復的;
(五)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無證排污或者不按證排污的;
(六)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依法應當分期驗收的建設項目,其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環境保護設施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能力不能滿足其相應主體工程需要的;
(七)建設單位因該建設項目違反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處罰,被責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驗收報告的基礎資料數據明顯不實,內容存在重大缺項、遺漏,或者驗收結論不明確、不合理的;
(九)其他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通過環境保護驗收的。
水泥建設項目屬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建設項目。應按《暫行辦法》規定,排污單位應當在項目產生實際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國家排污許可有關管理規定要求,申請排污許可證,不得無證排污或不按證排污。建設項目驗收報告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該項目驗收完成當年排污許可證執行年報。這就意味著,雖不用向環保部門申報試生產,但在進入試生產之前,就要申請排污許可證,領證后方能投料試運行。水泥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自竣工之日起至建設單位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之日止的時間為項目驗收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通過其網站或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須向社會公開的信息,內容有:(一)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后,公開竣工日期;(二)對建設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調試前,公開調試的起止日期;(三)驗收報告編制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公開驗收報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對于水泥建設項目要涉及的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除環境保護設施外的其他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實施情況,以及整改工作情況,按《暫行辦法》要求,也須在驗收報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中如實記載。相關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承諾負責實施與項目建設配套的防護距離內居民搬遷、功能置換、棲息地保護等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或部門在所承諾的時限內完成。未按時完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采取約談、綜合督查等方式督促相關政府或者政府部門抓緊實施。在以往水泥建設項目中,環境保護對策措施也易“流產”,也易讓水泥建設項目背“鍋”。《暫行辦法》理清了建設單位的責任是積極配合。
對于建設單位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或者在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未依法向社會公開驗收報告的,《暫行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并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及時記入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
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未同時組織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的,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
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公告。
對于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的處罰,除對建設單位罰款額有大幅度提高之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也要給予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不僅如此,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將被及時記入誠信檔案,將及時向社會公開違法者名單。失信單位將受到信用約束、將受到部門聯合懲戒,將寸步難行。
取消了建設項目試生產審批、取消了環境保護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審批,改為建設單位依照規定自主驗收后,建設單位不可能再有“保護傘”了,也無可推卸責任的“對象”了,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責任主體得以真正落實到位。
編輯:祝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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