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北京混凝土“質量控制價”被認定為壟斷的啟示
12月29日,發改委網站發了一篇題為《北京市住建委糾正混凝土行業管理中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文章,就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舉報,會同北京市發改委對北京市城鄉和住房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業管理中,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的調查作了詳細說明。
文章內容顯示,北京市住建委在混凝土行業管理中,以通過價格預警手段保障混凝土質量為由,出臺的質量控制價政策,超出了預警實際需要,同時組織行業協會出臺自律準則,要求混凝土企業嚴格執行質量控制價,事實上組織經營者達成了價格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規定。
據《反壟斷法》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顯然,北京住建委和相關協會的做法已經觸犯了《反壟斷法》。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查后,北京市住建委認識到,出臺質量控制價政策,引導企業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議,與《反壟斷法》相關規定不符,表示將積極進行整改,對已經發布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等進行清查,對涉嫌壟斷的政策措施堅決進行糾正。
北京住建委及時糾正錯誤為上述事件畫上了一個句號,但是透過該事件也應該看到,行業企業聯合控制產量,限定價格的做法已經觸及到《反壟斷法》的相關要求,需要引起各行業重視。
以水泥行業為例,今年初由中國水泥協會和山東省建材工業協會聯合主辦“2016泛環渤海水泥峰會”在青島召開,并最終由國內五大水泥企業共同簽署了《環渤海戰略協定》,聯手產業協同、限產保價。這一做法北京住建委及混凝土協會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同時也觸及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中關于壟斷行為的認定,即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等條款。
另外,早在2011年2月1日起實施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中也做出規定,禁止行業協會從事下列行為:(一)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等;(二)組織經營者達成本規定所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三)組織經營者達成或者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其他行為。如果協會與企業“沆瀣一氣”,甚或以“行業利益高于一切”為由,從事或變相從事法律所禁止的活動,也必將受到追究或處罰。
在當前經濟形勢不佳的背景下,部分行業尤其是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通過協同,控制產量,維護價格的做法呈現出上升勢頭,為應對這一現實,更需要相關部門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維護市場經濟體系公平競爭原則。
當然需要指出的是,《反壟斷法》也提出,允許企業經營者之間在特定情況下一致行動,包括“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以及“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等,但前提是“經營者還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
由此看來,水泥行業也應該引起重視,切記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不得有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等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編輯: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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