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在新法中增加的內容是加強了對安全生產事故的事前預防,強化了對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
新法增加一條內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第三十八條)。在原法中則是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顯然新法從原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經常性檢查及對發現的問題立即處理要求上升到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法定高度。并明確要求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而且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要向從業人員通報。
新法在同一條中還新增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新法對安監部門同樣從原對安監部門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的要求上升到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的法定高度。
新法明確要對事故隱患的發現和消除需要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并要做到及時。這就不是通常意義上組織的各類安全大檢查,只是走走馬、看看花而已。隱是指潛伏的、藏在深處的;患是指禍害、災難。新法要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是為了及時發現隱患和及時消除所必須的。對于安全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也不能僅限于安全管理人員、車間管理人員知悉,新法規定須向從業人員通報。如果隱患沒有得到及時排查治理而釀成安全事故的話,一線從業人員首當其沖受到傷害。新法在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條款上增加了要保證從業人員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五條)。新法將從業人員了解所從業崗位存在的隱患以及排查治理提到從業人員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加以規定。水泥企業應當將此法定要求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中落實到位。
新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隱患治理督辦制度,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并新增一條(第六十七條)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這就賦予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拒不執行執法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采取停電、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而在原法中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僅到責令為止。新法將可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防止隱患釀成安全事故,從而做到安全生產事故能真正實現事前加以預防。
對企業違反《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新法相應作出了規定。
如果企業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規定應負的刑責是,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九十八條)。
如果企業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新法規定應負的責任是,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四條)。
如果企業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新法規定應負的責任是,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十九條)。
水泥企業應該依新修訂《安全生產法》,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事前預防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生產。
編輯:何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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