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環保局關于經營危險廢物環境保護有關的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通知)
京環保控字[1999]166號
簽發人:史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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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經營危險廢物環境保護有關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凡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規定,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地本市建設由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項目的單位,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向市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環保局組織專家評審,對符合條件者,由市環境保護許可后方可從事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未取得市環保護局許資格的單位,不得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二、新建、改建、擴建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的項目,要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外經營的,還須經市環保局審批。
三、現有從事或者正在建設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項目的單位要進行自查,排放的污染物必須達到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標準。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符合要求的,須經市環保局認可后方可以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的經營活動。
四、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者,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理。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國水泥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編輯:zhan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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