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企業要關注地方環保要求
近日,來自《中國證券報》的一則消息稱“水泥企業氮氧化物排放新標準不會比國際現行最嚴格的500毫克/標準立方米更嚴格,而參與減排的水泥企業將獲得財政補貼”。從文中看,這里指的應是水泥企業氮氧化物排放國家標準。
對水泥業而言,此消息似乎給吃了兩顆定心丸:一顆是不會嚴于500毫克/標準立方米;另一顆是將有財政補貼。不過細細琢磨之后,并不是這么簡單。
1、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訂國家排放標準的依據有三:一是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二是國家經濟條件。三是國家技術條件。環保部本月內將正式啟動制訂水泥行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制訂的前期工作尚未開展,如何能確定已經對排放標準值定好了調子?況且,去年全國氮氧化物排放不降反升,氮氧化物減排所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
2、國家《環境保護法》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這就表明了環境質量由當地政府負責,也就是水泥企業要服從和執行當地政府為改善環境質量而采取的措施。國家《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準。”法律還明確了“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當然,地方沒有制訂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
浙江省杭州市就制訂了水泥企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規定為150毫克/標準立方米,這個值還不到500的三分之一。地方根據當地環境質量要求與改善目標,特別是大城市和人口密集及經濟較發達地區制訂更嚴的標準可以說是很有可能的。
3、對“參與減排的水泥企業將獲得財政補貼“而言,在減排氮氧化物上,任何水泥企業都得參與,沒有例外。水泥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對現有水泥企業提出了“重點推進氮氧化物治理,削減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要求。而對于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益的舉動,采取的做法是政府、社會、企業都攤一點。財政支持也會因地而異。在杭州,對水泥企業加裝脫硝裝置就由市、區兩級財政給70%投資補助,應該說支持力度不低了。對于成本的增加,也會是由企業消化一點,社會消費者承擔一點。對要求更嚴的地方,財政支持的力度也應更大。當前急需的應是要鼓勵企業減排積極性的全國統一政策,對先實施減排的省市水泥企業不要造成“吃虧”。
綜上所述,水泥企業,尤其是地處大城市和人口密集及經濟較發達地區的水泥企業更應密切關注地方政府對環境質量的要求、目標、措施以及趨勢。如果沉緬于“新標準不會比國際現行最嚴格的500毫克/標準立方米更嚴格”,而對企業目前的氮氧化物排放放松前期工作的話,一旦標準明確了,屆時再開展脫硝就有可能會措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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