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與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關于完善要素市場制度、推動資源高效配置的決策部署,堅持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進一步深化“標準地”改革,建立以“畝均效益”為導向的新增工業用地供應機制,提高土地要素配置的精準性,強化用地保障和監管,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與監管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確“標準地”基本概念與實施范圍
(一)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是指在具備供地條件的區域,針對新建工業項目,在完成有關區域評估(評價)基礎上,按照產業類型明確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畝均稅收等控制性指標及相關指導性指標,并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可供應國有建設用地。
(二)“標準地”供應堅持市場配置、節約集約、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全程監管的原則。擬供應土地要保證各類產業準入指標明晰,符合“凈地”要求,供應條件設置完整,供應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供后監管責任主體、履約標準、違約責任明確。
(三)自治區范圍內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增工業用地全面實行“標準地”供應,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按照屬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土地前期整理、區域評估(評價)、指標體系制定、履約監管等工作,不設管理委員會的工業園區由屬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開展相關工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以“標準地”模式供應開發區、工業園區范圍外的工業用地及存量工業用地,相關土地前期整理、指標體系制定、履約監管等工作由屬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負責;鼓勵采取“標準地+彈性出讓”、“標準地+先租后讓”、“標準地+帶方案出讓”等模式,進一步提升資源配置效率。
二、規范“標準地”供應實施與履約監管
(一)強化區域評估成果應用。各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要嚴格落實有關主管部門關于區域評估的管理規定和要求,按照各類區域評估技術標準和規范,在“標準地”供應前組織完成并適時更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氣候可行性論證、地震安全性評價、文物保護評估、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環境影響評價、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方案論證、洪水影響評價等評估(評價)事項,適時調整完善工業項目準入要求,評估結果應實現信息互通共享、成果互認共用。
(二)完善“標準地”指標體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據功能區劃、區域評估要求、產業準入條件,按照可操作、易監管的原則,制定并完善符合現行國家和地方行業標準、產業政策以及本地區實際的新增工業項目“3+X”指標體系,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容積率、畝均稅收3項控制性指標應全部納入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管理;畝均產值、安全生產管控、研發投入、就業、技術、人才、品牌等“X”項指導性指標可依據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求設定,與3項控制性指標一并納入土地供應文件和《“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各地區在制定控制性指標值時,不得突破《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自然資發〔2023〕72號)和相應行業建設用地控制性指標的有關規定;對于因《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未覆蓋等原因無法確定控制指標的特殊產業,可由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經集體研究決策后單獨確定指標值。
(三)嚴格“標準地”供應程序。各地區在供應“標準地”前,應首先處理好土地產權、補償安置等經濟法律關系,確保土地權屬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并按照《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自然資規〔2025〕2號)有關要求,完成土地前期開發,為土地供應提供保障。土地供應策劃階段,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會同相關部門明確擬供應地塊的控制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應將“3+X”指標全部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有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標準地”出讓(租賃)公告,組織土地出讓;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將與出讓(租賃)宗地相關的區域評估情況以清單形式,隨同土地出讓(租賃)公告一同發布。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在土地成交后5個工作日內,與土地競得人就用地控制指標、竣工驗收與達產復核標準、獎勵措施、違約責任等事項充分協商,簽訂《“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競得企業持土地成交確認文件及《“標準地”投資建設合同》與自然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加強“標準地”履約監管。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要統籌制定完善“標準地”項目竣工驗收、達產復核等具體辦法,建立“標準地”事中事后監管體系,會同各行業主管部門開展項目建設、竣工驗收、達產復核全周期協同監管;探索建立多部門協同的“標準地”投資履約信用評價體系和“正向激勵、負向約束”機制,合理設定年度評價周期,定期對企業實施全面評價,根據信用評價情況,可以依照《內蒙古自治區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采取相應激勵或懲戒措施。
三、保障“標準地”制度全面落實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標準地”供應與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相關部門任務分工,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開發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要嚴格落實工作主體責任,統籌本區域“標準地”制度的全面實施,推動各項工作落地、做實、做細;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業務指導、協同配合及聯合監管。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標準地”政策解讀,及時總結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充分利用各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和推廣,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和預期,并定期將“標準地”供應及項目建設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督促用地企業自覺履行合同義務,確保土地資源要素高效保障優質工業項目。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自治區出臺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信息來源: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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