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 〕26 號)、《印發廣東省“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2〕14 號)和《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 〕26 號)的要求,大力推進總量減排重點領域、重點措施、重點工程全面實施,確保完成國家下達的“十二五”總量控制目標和減排任務,持續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加快轉型升級、建設幸福廣東的核心任務,以建設生態文明為統領,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立足點,以重點減排項目為依托,科學測算、合理分配,強化結構減排、細化工程減排、實化監管減排,明確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要求、重點任務、部門分工和保障措施,確保實現“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
二、主要目標
全面完成國家與省政府簽訂的《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責任書》,到2015 年,全省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總量分別控制在170.1 萬噸、20.39 萬噸以內,比2010 年的193.3 萬噸、23.52 萬噸分別減少12.0%(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12.9%)、13.3%(其中工業和生活排放量減少13.5%);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總量分別控制在71.5萬噸、109.9 萬噸以內,比2010 年的83.9 萬噸、132.3 萬噸分別減少14.8%、16.9%;并完成年度減排目標和重點減排項目(重點減排項目請見附表)。
三、主要措施和任務
(一)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
1、嚴格落實污染減排目標責任。
地方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污染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區域污染減排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減排工作的組織領導,根據省政府下達的“十二五”及年度減排目標任務制定本地區年度減排計劃,將減排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并認真組織實施,建立部門協同推進減排工作的機制,推進重點減排工程建設,加強減排統計、監測和考核體系建設,按年度對下級政府、有關部門和重點排污單位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省直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減排工作深入開展。
其中,省環保廳牽頭做好污染減排工作,并具體負責工業領 域污染減排工作,會同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經信委等部門做好機動車減排工作;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將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和重點任務列入國民經濟發展計劃,推進全省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工作;省經信委負責節能和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實施城鎮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及運行管理;省農業廳會同省環保廳負責農業源減排工作。在省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下增設省減排工作辦公室,減排工作辦公室設在省環境保護廳,進一步加強部門統籌協調,負責領導小組涉及污染減排的日常工作。
2、加強目標責任評價考核。
制定實施《廣東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考核辦法》,省政府每年組織對地級以上市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的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廣東省市廳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評價體系。嚴格實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完成情況問責制和“一票否決”制。對考核結果通不過的,暫停該地區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撤銷省授予該地區的環境保護或環境治理方面的榮譽稱號,并暫停安排省級環保專項資金,該地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對工作不力和職責不到位的地區或職能部門提出預警,對有關市或職能部門領導進行約談,督促落實整改。對成績突出的地區、 單位和個人按年度進行表彰獎勵,對“十二五”期間減排工作做出杰出貢獻的地區、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二)全面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1、實施區域、行業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各地級以上市、順德區“十二五”期間必須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與省政府簽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責任書》下達的控制指標內,將每年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省下達的年度控制指標內。對電力、鋼鐵、水泥、造紙、印染、畜禽養殖等行業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2、健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總量前置審核制度。
制定實施廣東省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前置審核管理辦法,把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前置條件,把落實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環保試運行和驗收的必要條件。各地負責審批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項目,必須按季度上報上級環保主管部門。加強對減排重點工程和項目的管理,建立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動態管理和調控預警機制。
3、實施能源消費總量控制。
根據國家對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的要求,確定我省能源消費總量目標,建立能源消費目標分解指標體系。建立新上項目與能源消費增量掛鉤機制,引導各地將能源消費增量指標主要用于低能耗、高附加值的項目。對關系國計民生而當地增量指標不足的項目,探索建 立能源消費指標市場交易機制。在珠江三角洲地區試點建立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十二五”期間全省新增電煤控制在4000 萬噸以內。
(三)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
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依法強制淘汰污染嚴重企業和落后生產能力、工藝、設備與產品,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制定重點行業“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計劃,并將淘汰落后產能任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各地區。計劃到2015 年,全省淘汰落后水泥產能3251 萬噸,其中2011 年~2012 年淘汰1776 萬噸左右,2013 年淘汰691萬噸左右,2014 年淘汰406 萬噸,2015 年淘汰384 萬噸。
計劃到2015 年全省淘汰落后鋼鐵182.84 萬噸,其中2011年~2012 年淘汰31.34 萬噸,2013 年~2015 年淘汰151.5 萬噸。計劃到2015 年全省淘汰落后造紙產能19.967 萬噸,其中2011 年~2012 年淘汰9.987 萬噸,2013 年~2015 年淘汰9.98 萬噸。計劃到2015 年,全省淘汰落后印染產能17728萬米,其中2011 年~2012 年淘汰6624 萬米,2013 年淘汰1822 萬米,2014 年淘汰8174 萬米,2015 年淘汰1108 萬米。
計劃到2015 年,全省淘汰落后制革產能81.3 萬標張,其中2011 年~2012 年淘汰73.3 萬標張,2013 年~2014 年淘汰4萬標張,2015 年淘汰4 萬標張。計劃2012 年淘汰落后玻璃產能280 萬重量箱,淘汰落后鉛酸蓄電池產能71000KVAH/ 年。實施淘汰落后產能和項目審批掛鉤機制,核準審批新建項目要求關停的產能必須按期淘汰。對不能按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的企業,要依法予以關停,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和排污許可證并予以公布,電力供應企業要依法停止供電。對沒有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實行項目“區域限批”。
(四)加快推進生活污水處理廠減排工程。
1、加快推進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到2015 年,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等城市所有建制鎮及其他地區的所有中心鎮均建成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完成飲用水源保護區周邊和重要江河沿線建制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其他地區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型污水處理設施。到2015 年,全省計劃新增城鎮生活污水日處理能力553 萬噸以上,全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率達到85% ,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達90%以上,其他地區達80%以上。
2、加快集污管網建設。
優先推進已建成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建設,地級以上市所在地重點推進管網雨污分流和污水收集管網全覆蓋,縣城重點完善“一縣一廠”配套管網。新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必須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投入運營,并且投產一年后污水處理量不得低于設計能力的60% ,投產三年后污水處理量不得低于設計能力的75%。到2015 年,珠江三角洲地區城區基本實現污水 收集管網全覆蓋,全省新增配套管網約1.5 萬公里。全面提高生活污水處理廠平均運行負荷率和進水濃度,并逐一落實到每家污水處理廠。到2015 年,全省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平均負荷率達到80%以上,其中珠三角地區的廣州、深圳、佛山、東莞、中山、珠海生活污水處理廠平均運行負荷率不低于90%,惠州、江門、肇慶城區生活污水處理廠平均運行負荷率不低于85% ,縣、鎮級生活污水處理廠運行負荷率達到80%以上;東西北地區地級以上市城區和縣城生活污水處理廠平均運行負荷率不低于75% ,東西北地區鎮級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平均運行負荷率不低于70%。進一步提高進出水濃度差,到2015 年,珠三角地區現有已建生活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化學需氧量濃度差均達到130mg/L 以上,進出水氨氮濃度差均達到12mg/L 以上;粵東西北地區生活污水處理廠進出水化學需氧量濃度差均達到110mg/L 以上,進出水氨氮濃度差均達到10mg/L 以上。
3、改造現有污水處理設施。
我省 “十一五”期間執行二級或三級標準的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或采用的工藝設備仍比較落后的污水處理廠,在“十二五”期間提高到一級B排放標準,即化學需氧量出水濃度低于40mg/L,氨氮出水濃度低于8mg/L 。
4、加快污水中水回用和污泥處理處置工程建設。
重點推進廣州、深圳、珠海、東莞等市城鎮污水處理回用工程和 再生水利用設施,到2015 年,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平均再生水回用率達到10%。加快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到2015 年,全省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基本實現無害化處理處置。推進垃圾滲濾液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設施的廢水處理,確保達標排放,減少污染物排放量。
(五)實施工業企業深度治理工程。
1、提高污染物排放標準。
制定汾江河、淡水河、石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化工等行業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2012 年7 月1 日起,珠江三角洲地區電鍍、制漿造紙、合成革與人造革、制糖行業化學需氧量與氨氮排放量分別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2008)、《合成革與人造革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2-2008)《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9-2008)中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推進造紙、印染、化工、制革等行業深度治理。
嚴格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對超標超總量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鼓勵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鼓勵生產規模較大的企業增加污水處理設施,提升污染治理技術。引導企業入園,共建共用污水處理設施,提高治污設施利用效率。到2015 年,單位工業增加值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強度分別下降50%。
加快重點用水行業節水技術改造和再生水利用工程建設,提 高工業用水循環利用率,到2015 年,實現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0%,全省工業企業新鮮水用量減少30%以上。
(六)大力推進脫硫脫硝減排工程。
1、加快推進火電機組脫硫脫硝設施建設。
新建和在建燃煤機組要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同步配套建設高效脫硫脫硝設施,不得設置煙氣脫硫旁路,綜合脫硫效率達到93%以上,脫硝效率達到85% 以上。取消現役燃煤機組脫硫設施煙氣旁路,計劃2012 年取消1747 萬千瓦燃煤火電機組煙氣旁路,2013 年取消1236 萬千瓦燃煤火電機組煙氣旁路,2014 年所有旁路取消完畢,綜合脫硫效率達90% 以上。推進爐內脫硫工藝燃煤機組的改造。實現脫硫劑自動添加,將相應信號接入DCS 系統,并保存相關記錄。全面推進火電機組脫硝改造。
2012 年完成1468 萬千瓦火電機組脫硝改造,2013 年完成749萬千瓦火電機組脫硝改造,2014 年底前完成全省12.5 萬千瓦(含12.5 萬千瓦)以上現役燃煤火電機組(不含循環流化床鍋爐發電機組)低氮燃燒改造和煙氣脫硝改造。燃氣機組必須采用干式低氮燃燒技術。對有天然氣氣源保障的地區,熱電燃煤機組推行煤改氣工程。
加快推進水泥行業降氮脫硝工程。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窯必須同步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并配套建設煙氣脫硝設施,綜合脫硝效率達到60% 以上,氨逃逸率控制在10ppm 以內。現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實施降氮脫硝改造,日產2000 噸 熟料以下的生產線實施低氮燃燒改造,脫硝效率達到30%。
日產2000 噸熟料以上(含2000 噸)的生產線要實施低氮燃燒改造和煙氣脫硝,綜合效率達到60% 以上,氨逃逸率控制在10ppm 以內,其中2012 年底前要完成15 條生產線,其余生產線于2013 年底前完成。
3、大力推進其他行業脫硫脫硝工程。
鋼鐵燒結機、球團設備及石油石化催化裂化裝置實施煙氣脫硫,確保綜合脫硫效率達到70%以上;鼓勵單臺燒結面積90m2 以上的鋼鐵燒結機實施煙氣脫硝,脫硝效率要達到70%以上。規模大于70 萬平米/年且燃料含硫率大于0.5%的建筑陶瓷窯、浮法玻璃生產企業安裝煙氣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達到60%以上。二氧化硫含量大于3.5% 的有色金屬冶煉煙氣必須采取措施對煙氣中硫進行回收。
(七)實施工業鍋爐污染整治。
1、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
珠江三角洲地區2012年底前完成劃定工作,其他地區2013 年底前完成劃定工作。
大氣聯防聯控重點控制區域內城市、國家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的建成區應當劃定為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其他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面積應達到城市建成區面積的60%以上。禁燃區內采用高污染燃料的工業鍋爐應在規定期限內拆除或改用清潔能源。進一步建立完善鍋爐年檢與鍋爐污染物排放監測相銜接的工作機制。
2、實施在用工業鍋爐污染治理工程。
通過升級改造鍋爐燃燒系統、采取潔凈煤燃燒技術、安裝脫硫除塵降氮脫硝設備等措施,實現在用工業鍋爐穩定達標排放。到2015 年底前,全省20 蒸噸/小時以上的工業鍋爐(不含使用清潔能源的工業鍋爐)實施煙氣脫硫和低氮燃燒改造,綜合脫硫效率達到70% 以上,脫硝效率達到30%以上,鼓勵65 蒸噸以上的工業鍋爐實施煙氣脫硝工程。20 蒸噸/小時以上(含20蒸噸/小時)的工業鍋爐應安裝在線監測設備,并與市級以上環保部門聯網。
3、加快推進淘汰工業燃煤小鍋爐。
2015 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區更新替代所有4 蒸噸/小時(含4 蒸噸/小時)以下和所有使用8 年以上4 蒸噸/小時以上10 蒸噸/小時(不含10蒸噸/小時)以下的燃煤、燃重油和直接燃用生物質工業鍋爐,珠江三角洲以外地區更新替代的比例要達到30%以上。
4、推進熱電聯供。
在熱負荷大且集中的地區推行熱電聯產。熱電聯供范圍內不得新建供熱鍋爐,原有供熱鍋爐必須按期關閉。到2015 年,全省工業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
重點實施廣州增城新塘鎮和東莞中堂、麻涌鎮等地熱電聯供改造。
(八)積極推進農業源減排。
1、實施農業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到2015 年,農業源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分別比2010 年減少10.3% 和13.0%,其中2012 年至2015 年年度農業源化學需氧量同比減排2.18 萬噸、2.10 萬噸、2.03 萬噸和1.96 萬噸;氨氮同比減排0.26 萬噸、0.25 萬噸、0.24 萬噸和0.23 萬噸,并將農業源年度減排目標分解落實到各地。
2、嚴格畜禽養殖業環保準入。
推進畜禽養殖業合理布局,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各地必須在2012年底前完成本區域畜禽禁養區、限養區和適養區的劃定工作,并報送省農業主管部門和環保主管部門。進一步嚴格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環評審批,所有新、改、擴建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應嚴格履行環評審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沒有履行環評審批手續的必須補齊相應手續。
3、重點推進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污染治理工程建設。
年出欄量5000 頭以上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要采取“干清糞、糞便生產有機肥或糞便沼氣處理,污水進行厭氧—好氧—深度處理達標排放”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年出欄量5000 頭以下的規模化生豬養殖場(小區)采取“建設治污設施、無污水排放口,且生產的廢棄物綜合利用產品完全農田利用”的治理模式進行治理;規模化養雞場(小區)要采取干清糞方式、糞便全部生產有機肥且無廢水排放;到2015 年,全省80% 以上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要配套完善固體廢物和污水處理設施。鼓勵條件好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安裝廢水處理在線監測、固體廢棄物處理設施 視頻監控等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4、著力降低養殖專業戶排污強度。
通過政策激勵、資金扶持、技術指導等措施,加強對養殖專業戶的開展污染治理的引導。各地應以開展農村環境連片整治工作為契機,推動有條件的村鎮建設集中的糞污處理場地,對養殖專業戶畜禽糞便進行集中收集和集中處理。
5、推廣生態水產養殖,研究開展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環境容量評估和總量控制工作;
(九)大力推進機動車氮氧化物減排。
1、實施機動車氮氧化物總量控制。
到2015 年,機動車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40.19 萬噸,比2010 年減少13% 。按年度分解落實淘汰“黃標車”任務,計劃2012 年淘汰全省1997年底前注冊運營黃標車,合計3.55 萬輛,2013 年淘汰全省2000年底前注冊運營黃標車,合計9.14 萬輛,到2015 年底前,全省基本淘汰2005 年以前注冊的運營“黃標車”,力爭珠江三角洲地區淘汰全部“黃標車”。
2、提高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凡新購或申請跨地級以上市遷入的或者從省外申請遷入本省的機動車,必須符合遷入地現行執行的國家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從2013 年1 月1 日起,全省實施國家第Ⅳ階段重型柴油車排放標準,力爭2014 年底前珠三角地區提前實施第Ⅴ階段輕型汽油車排放標準。
3、提高車用油品標準。
積極創造條件供應粵Ⅳ和Ⅴ車用成品油,2012 年9 月1 日前珠江三角洲地區全面供應“粵Ⅳ”車用柴油,其他地區2013 年7 月1 日前供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要會同中石化廣東分公司、中石油廣東分公司和省有關部門,及時確定我省不同階段的成品油供應方案,并向國家有關部委申請出臺我省不同階段的車用成品油價格政策。建立和完善車用燃油清凈劑管理制度,加強油品供應升級后的市場監管,確保車用成品油達到相應標準。
4、加快淘汰“黃標車”。重點推進實施鼓勵“黃標車”
提前淘汰的經濟政策,合理制定機動車淘汰補貼標準,優先安排資金鼓勵重型載貨汽車、大型載客汽車等重點車型的淘汰,引導社會私家“黃標車”自愿提前淘汰。對滿15 年的運營車輛實行強制淘汰;對滿10 年不足15 年的運營車輛,在一個檢驗周期內環保尾氣檢測三次不合格的予以淘汰,環保尾氣檢測合格的,鼓勵其淘汰并給予一定的補貼;不滿10 年運營車輛可選擇自愿淘汰并給與一定的補貼。
5、加強機動車管理。
加強機動車環保標志管理,未取得環保合格標志的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機動車安檢和所有權變更等手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不予發放道路運輸營運許可,到2012 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各地級以上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發放率達到90% 以上,到2013年底前,全省各地級以上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發放率 均達到90% 以上,其中擬淘汰黃標車必須發放環保標志。實施“黃標車”限行措施,擴大“黃標車”限行范圍。2012 年底前,珠三角各地市(區)應制定完成本市(區)轄區內“黃標車”限行方案,2014 年底前,珠三角地區中心城區和東莞、中山、珠海重點鎮區要劃定“黃標車”限行區域,其中廣州、深圳、佛山主城區內分別形成連片限行區域,廣佛形成兩市主城區連片限行區域。到2012 年底,珠江三角洲地區各地級以上市所在城市“黃標車”限行區面積占建成區面積的比例不低于30%,其他地區各地級以上市所在城市不低于15%,限行區面積應逐年擴大。
四、保障措施(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各級政府要把污染減排作為公共財政支出的重點并逐年增加投入,加大對減排重點領域、重點工程、重點項目資金支持力度。綜合考慮機動車使用年限、車輛價值等因素,制定淘汰黃標車補貼標準,由省市縣三級財政按照合理比例對提前淘汰黃標車進行財政補貼,其中優先安排資金補貼淘汰運營重型載貨汽車和大型載客汽車。按照早上多補、遲上少補的原則,對2014 年前日產2000 噸熟料以上(含2000 噸)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實施煙氣脫硝工程給予財政資金補助。按照“企業承擔為主,政府適當補助”的原則,對鍋爐淘汰或鍋爐整治項目給予財政補助。綜合考慮管網長 度、減排效益等因素,實施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建設補助及獎勵政策。鼓勵推廣生態養殖模式,對進行全過程污染治理的養殖場給予資金補助,實施商品有機肥價格補貼政策。
(二)完善減排經濟政策。
進一步規范燃煤火電機組脫硫電價核定及扣減方法,物價部門要嚴格按照環保部門提供的脫硫投運率等資料扣減脫硫電價,并盡快制定全省燃煤火電機組脫硝電價管理辦法。對重點耗能行業和淘汰類、限制類企業實施差別電價,并逐步提高標準。完善排污費征收使用制度,實施差別排污費制度,進一步提高我省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污費征收標準。
進一步完善污水處理費政策,將污泥處理費用納入污水處理成本。改革垃圾處理收費方式,加大征收力度,降低征收成本。鼓勵金融機構結合污染減排項目特點設計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穩步擴大金融機構對污染減排項目的信貸支持規模,限制未完成減排任務的企業的信貸融資。積極推進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
(三)加強減排能力建設。
1、加強監測能力建設。按照“提升省級站、強化區域站、配齊市級站、夯實縣級站”的要求,全面推進各級環境監測站標準化建設。優化調整全省空氣和水環境監測網絡,逐步建設生態環境監測網絡,構建全省立體環境質量監測網 絡。
2、加強監管能力建設。推進環境監管標準化建設,健全環境監察機構設置,完善內部管理模式,整體提升環境執法軟硬件實力。加快推進重點污染源在線監控系統建設,各地級以上市要嚴格按照國家環境保護部的部署,制定并落實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驗收、聯網和數據有效性審核的工作計劃,力爭在“十二五”期間,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全部實現在線監控。加強機動車污染監管能力建設,逐步建立省、市級機動車排污監督管理中心,加快各地市工況法檢測線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城市開展遙測法抽檢。強化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減排核查能力建設,提高農業源減排監管能力。
3、加快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能力建設。組建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與監察中心,開展減排季度調度工作,及時分析掌握減排進展情況。建立各相關部門減排相關信息共享機制,按照減排統計要求及時提供有關數據。進一步加強減排統計培訓及技術指導。
4、加強減排基礎工作。各地級以上市和順德區政府必須制定本轄區“十二五”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方案、畜禽養殖業減排方案和機動車減排方案,并于2012 年6 月底之前上報省環環境保護廳備案。加強減排管理培訓及技術培訓,建立重點減排企業減排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培訓上崗機 制。進一步強化減排臺帳和檔案管理工作。
(四)加大環保監管力度。
1、進一步規范減排設施運行管理。研究出臺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電廠脫硫脫硝設施和畜禽養殖場治污設施等重點減排行業運行管理規范。按照國家減排核算要求,繼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中控建設,強化脫硫脫硝設施運行監管,推進電力企業脫硫設施運行規范化建設,對兩爐一塔、設計硫份過低、CEMS(煙氣自動監控系統)測點不規范的脫硫系統全面進行改造。完善排污許可證制度,制定實施《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明確排污許可證總量指標分配方法,禁止超總量排污、超標排污和無證排污。減排重點企業要制定污染減排的內部運營管理制度和突發事故應急預案,確保減排設施的正常運行,長期發揮減排效益。
2、加強對電廠、水泥、鋼鐵、石化、造紙、印染、制革等重點排污企業和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的現場核查,定期開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嚴肅查處超標超總量排污、污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擅自停運及偷排偷放行為。
開展機動車尾氣排放停放地專項檢查和道路抽檢工作,對排氣不合格的機動車責令限期維修。實施企業環境信用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掛牌督辦制度。由環保等有關部門與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聯合將企業節能減排等環境行為信息納入銀行征信管理系統,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企業限制貸款,推進綠 色信貸。
(五)深入開展減排宣傳教育。
加強面向不同社會群體的污染減排宣傳教育和培訓,營造全社會污染減排氛圍。每年制訂減排宣傳方案,多渠道、多形式宣傳“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的重要性、緊迫性以及國家、省和市需采取的政策措施和階段性成效,宣傳減排先進典型,揭露和曝光嚴重污染環境的反面典型。強化對重點減排單位的污染減排法規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增強廣大企業的減排責任意識。組織企事業單位、機關、學校、社區等開展減排科普宣傳活動,大力倡導節約、綠色、低碳的生產方式、消費模式和生活習慣。鼓勵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等有序監督污染減排工作,充分發揮職工減排義務監督員隊伍作用,不斷拓展公眾參與渠道。
五、明確部門分工,形成減排合力(一)省環境保護廳。
1、根據國家環境保護部的省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和統一部署和要求,牽頭做好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負責與環境保護部、省級有關部門的協調。
2、編制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規劃與計劃,提出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的政策建議。
3、負責分解污染減排任務,會同有關部門考核各地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評估省級有關部門開 展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績效。
4、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污染減排統計、監測、考核體系。
5、會同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完善環境保護稅費政策,推進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6、負責檢查、指導、督促各地各部門落實總量控制和減排工作情況,對重點減排項目開展日常督查和專項執法檢查。
7、負責全省減排數據的技術核查,建立污染減排基礎檔案。
8、負責編制全省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年度工作報告和預測分析報告,按季、半年、年度編制減排形勢分析預警報告。
9、會同公安廳、交通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做好機動車減排工作。
10、負責廣東省減排辦公室日常工作。
11、負責將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目標和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將減排重點工程優先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
2、負責制定有利于推進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產業結構調整規劃和政策;牽頭制定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3、負責小火電、小鋼鐵關停工作,每年向社會公告淘汰火電、鋼鐵行業落后產能的企業名單和各地執行情況。
4、牽頭組織開展珠江三角洲地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工作,探索建立我省煤炭消費總量控制運行機制,提高清潔能源比重,大力發展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
5、負責建立完善新建項目管理的部門聯動機制和項目審批問責制。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1、制定全省“十二五”淘汰落后產能計劃,組織實施除電力、鋼鐵外其他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對各地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進行考核,并向社會公告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名單和各地執行情況。
2、牽頭研究制定珠江三角洲地區重污染行業產能控制工作方案。
3、為推進火電行業污染減排工程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安排機組檢修。
3、負責組織實施粵Ⅳ、粵Ⅴ車用燃油供應。
4、提供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所需的統計數據。
5、負責指導淘汰報廢機動車拆解和回收監管工作。
(四)省科技廳。
1、負責實施“節能降耗減排專項科技行動”。
2、負責污染減排關鍵技術研發和推廣工作。
(五)省公安廳。
1、會同省環保廳、省交通廳開展“黃標車”淘汰和限行工作。
2、負責加強“黃標車”管理,配合做好機動車環保標志發放和環保檢測工作。
3、負責機動車登記注冊、轉入工作。
4、負責提供全省和各地級以上市的機動車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省財政廳。
1、負責制定實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的財政政策。
2、負責安排和管理主要污染物減排專項資金。
3、配合環保、物價等有關部門推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
(七)省國土資源廳。
負責協調指導解決污水處理設施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問題。
(八)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1、負責組織實施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工程建設規劃,尤其是加快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建設。
2、建立健全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評估制度,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產業化運營進行行業監管。
3、負責推進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設施建設。
4、負責督促、指導污水處理廠深度治理,開展再生水回用,提高污水處理廠再生水回用率。
5、負責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廠運行管理,提出完善中央控制系統建設和改造要求。
(九)省交通運輸廳。
配合省環境保護廳、公安廳制定“黃標車”淘汰工作方案,按國家有關規定淘汰2005 年以前注冊的營運“黃標車”。
(十)省水利廳。
負責完善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合理調整水資源費標準。組織開展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及時修訂重點行業用水定額標準,促進節水減污。
(十一)省農業廳。
1、牽頭負責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作,會同環境保護廳制定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規劃和年度計劃,督促檢查各地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工程落實情況。
2、推動全省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配套建設固體廢物和廢水貯存處理設施。
3、負責組織推廣集中養殖、集中治污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小區的建設。
4、組織、指導地方政府依法劃定畜禽禁養區。
5、督促指導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小區)建立生產運行 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的減排臺賬,并會同省環境保護廳開展農業源污染減排核查核算工作,向省環境保護廳提交畜禽養殖業減排所需的統計數據。
(十二)省統計局。
1、負責向省環境保護廳提供污染減排核查核算所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數據。
2、協助建立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體系。
(十三)省物價局。
1、負責制定并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的價格政策。
2、按照省環境保護廳提供的脫硫脫硝設施運行資料,依法審批及扣減脫硫脫硝電價,并向省環境保護廳通報審批及扣減脫硫脫硝電價情況。
(十四)省工商局。
對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企業須經環保部門批準的,嚴格按照規定執行;對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但依法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的,工商部門配合環保部門予以查處。
(十五)省海洋與漁業局。
負責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監測,開展重點海域主要污染物環境容量評估和總量控制工作;推廣生態水產養殖,減少污染。
(十六)省質監局。
1、配合省環境保護廳組織制訂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
2、對達不到環保管理要求的鍋爐不予通過年檢。
(十七)南方電監局。
負責監管電力企業煙氣脫硝改造和取消脫硫煙氣旁路等污染減排任務落實情況。
(十八)廣東電網公司。
1、負責按照省政府制定的燃煤電廠取消脫硫煙氣旁路和脫硝計劃,合理安排機組檢修計劃,落實機組停運規定。
2、向省環境保護廳提供污染減排有關資料。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