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為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建筑材料工業(簡稱建材工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材工業中的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到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本規定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 建材工業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
(一)機密級事項
1.處于世界先進水平,且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影響的建材工業研究開發項目、計劃;
2.為國家重點武器型號配套的建材軍工新材料的有關規劃、計劃、研究試制項目的內容;
3.建材工業重大項目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計劃,涉外談判中內定的方案、標底和對策。
(二)秘密級事項
1.未經公布的全國建材工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計劃、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劃;
2.處于世界先進水平的建材工業技術的研究方法及內容;
3.建材工業出口和利用外資的發展戰略及有關政策;
4.建材軍工新材料研究、試制及產品定貨計劃;
5.未經公布的國家統管的建材產品的價格政策和調價方案。
第四條 建材工業中的科學技術成果按《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涉及其他部門或行業的國家秘密事項,按照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保密規定執行。
第五條 應用國家秘密技術的建設項目應當確定相應密級。其所形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工程計劃、竣工驗收報告等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密級,應當按照原項目所定密級確定。
第六條 本規定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負責解釋。
第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1989年11月20日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會同國家保密局制定的《建筑材料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1991年10月4日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印發的《關于〈建筑材料工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有關規定〉的說明》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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