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工業是國民經濟基礎工業之一,具備多專業,多品種,多類別的特點。不同的生產工藝及生產方式使建材行業成為一個具有高溫、有毒、有害、特別繁重、噪音及粉塵等多種艱苦條件并存,較為特殊的行業。為此,經勞動部、財政部批準,特建立建材行業艱苦崗位津貼制度。同時,為有利于各地建材主管部門開展此項工作,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實行艱苦崗位津貼的范圍
全建材系統的國有企業,凡符合《建材工業企業艱苦工種范圍》中所列示的條件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農民輪換工、計劃內臨時工,均可享受艱苦崗位津貼。
二、津貼標準
按照勞薪字[1992]33號和勞部發[1993]390號文件精神,原則上掌握平均每人每個工作日1元。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材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物價及現有工資水平以及企業的承受能力,經與當地勞動、財政部門協商后,其標準可適當高于行業平均水平,具體標準報請當地勞動、財政部門審批執行。在執行中可視本地區的具體情況,依據國家建材局確定的《建材工業企業艱苦工種范圍》中“艱苦程度分級”,可將平均水平具體劃分為若干等級。
三、關于資金來源問題
凡是按《建材企業艱苦工種范圍》所增加的工資額均可進入成本。其中,已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可分步調整其工資總額基數;未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可列入當年成本。但上述兩種情況的企業,均不調整企業的盈虧指標和承包上繳基數。
四、增量的使用問題
核入工資總額中的增量,由企業自主使用。對于實行崗位技能工資的企業,應把建立艱苦崗位津貼的資金與改革企業工資制度結合起來;未實行崗位技能工資的企業,亦可將建立艱苦崗位津貼標準的資金同搞好企業內部的分配制度結合起來。具體實施辦法可由各地建材主管部門或企業自行確定。
五、其他問題
(一)經省、市有關部門批準已建立艱苦崗位津貼的地區,其人均每日津貼標準高于本標準的可仍繼續執行地方標準,低于本標準的,可執行本標準;未建立艱苦崗位津貼的地區,按本標準執行。
(二)各地建材主管部門在執行艱苦崗位津貼標準的同時,還要注意引導企業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加強勞動保護,以切實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
(三)對未包括在此工種范圍內的其他專業工種,可參照其他行業的類似工種的津貼標準執行。無參照標準需要增加補充的工種(崗位),企業可提出申請,由當地建材主管部門提出資料,報國家建材局,局將匯同有關部門綜合、平衡、審定、審批后方可執行。其標準水平亦控制在每人每個工作日1元左右。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以及企業設備、工藝、勞動條件等的不斷改善,我局將適時地對艱苦工種(崗位)范圍加以調整。
(四)建材行業建立津貼制度實施意見的解釋權歸國家建材局。
六、此文件執行日期可從1993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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