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良好的水泥生產線出口工程設計秩序,保證出口水泥生產線工程質量,根據國家建材局和對外經貿部聯合頒發的“關于加強水泥生產及裝備技術出口管理的有關通知”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所有計劃從事和承擔水泥生產線出口工程設計的單位,必須辦理設計資格申報、審批手續。取得水泥生產及裝備技術出口工程設計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才具有從事水泥生產線出口工程設計資格。
第三條 國家建材局對水泥生產8.8萬噸/年及以上規模的機立窯生產線、帶余熱發電的回轉窯、預熱器窯、預分解窯生產線出口工程設計實行歸口管理,統一頒發許可證。
第四條 設計單位取得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乙級(含乙級)以上的水泥生產工程設計資格證書;
(二)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設計營業執照;
(三)在本細則第三條所確定的出口工程設計范圍內能以國內技術和裝備為設計,并在1985年以來已建成其中一條以上的水泥生產線工程,經生產驗收,各項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設計指標。
第五條 設計單位申請許可證,必須認真填寫出口工程設計資格申報表,并按隸屬關系經主管部門鑒署審查意見后,報國家建材局審批。凡符合本細則第四條,由國家建材局頒發許可證,并明確設計,內容及設計范圍。
第六條 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國家建材局撤銷其許可證。
(一)違反有關出口管理規定的;
(二)將許可證轉借或轉讓其他單位使用的。
第七條 申請許可證的單位應向發證部門繳納許可證申報費。費用數額由國家建材局確定。
第八條 本細則由國家建材局綜合計劃司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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