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發布 推進超低排放和綠色礦山建設
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簡稱條例)發布。為了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防治大氣污染,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該條例對水泥等污染物排放大戶作了嚴格要求。
具體要求如下:
1、推進城市建成區企業退出城區、進入工業園區。盟行政公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計劃,對位于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的鋼鐵、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冶金、水泥、制藥等高耗能、高排放企業限期完成搬遷或者改造。
2、在生產過程中排放粉塵、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污單位,應當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3、條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監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記錄、保存監測數據,確保監測數據真實、可靠,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監測數據的保存時間不得低于五年。
4、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期間停產、限產、限排生產企業清單,企業應當將應急減排措施,落實到各工藝環節、具體生產線和責任人。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對鋼鐵、焦化、有色金屬、煤炭和礦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產品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實施分時段運輸。
5、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應當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筑物拆除、河道整治等活動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作業時間、作業地點、排放揚塵污染物的種類及其防治措施等,向所在地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6、實施綠色礦山建設。新設立礦山執行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已建生產礦山應當限期達到綠色礦山建設標準。對開采過的露天礦山,應當根據礦山的實際情況,及時采取邊坡修復、土壤改良、植物配植等措施,進行生態復綠工作。
7、燃煤單位應當采用清潔生產工藝,配套建設除塵、脫硫、脫硝等裝置,或者采取技術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氣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實現達標排放。燃煤電廠應當實現超低排放。
編輯:曾家明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