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是企業的“福音”
9月19日國務院下發《國務院關于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發〔2013〕39號)。彰顯了國務院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繼續簡政放權的堅定決心。《通知》實施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一項重要舉措,對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更好發揮社會力量在管理社會事務中的作用,促進政府管理方式創新,具有重大意義。
《通知》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許可法和本通知的規定,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
《通知》的亮點不少,對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設定、實施和監督的規定作了從嚴明確和細化。把有關減少和下放行政審批的規定轉化為嚴格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標準。既在設定標準上提出嚴格要求,又從規范設定審查程序、加強設定監督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對能夠明確的標準、程序盡量作出明確要求,增強操作性和可執行性。可以用兩個字來概括,那就是“明確”,避免了在以往文件執行中的常會出現的彈性過大、自由量裁現象。
《通知》第一項內容為嚴格行政許可設定標準,共有十六條標準。其中以下幾條與水泥企業關系密切:
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的投資活動,除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外,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對產品實施行政許可的,除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外,不得對生產該產品的企業設定行政許可;
法律草案、行政法規草案擬設定的對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許可,凡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或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不得規定國務院部門作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通過嚴格執行現有管理手段和措施能夠解決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通過技術標準、管理規范能夠有效管理的事項,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對同一事項,由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能夠解決的,不得設定由其他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
國務院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制、認定、認證、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行政許可,不得以非行政許可審批為名變相設定行政許可。
自水泥產品從統配產品目錄中取消后,水泥企業的投資活動不再使用政府性資金,且有《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進行投資指引。水泥產品一直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在受理生產許可時,對水泥企業的基本條件一并進行了審查。對水泥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手段和措施早已形成較健全的體系。通過已相當完善的技術標準、管理規范體系能夠實施有效管理。環保、安全、國土資源、質檢、工商等機關對水泥企業有較為完整的監管要求,已設定的行政許可也有明確執行條例。
按《通知》要求,需對于(現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的依據應當是《通知》規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標準”。可以比照“行政許可設定審查程序”要求論證其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評估是否確需通過行政許可方式實施管理、是否有其他替代方式、是否符合行政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的基本方向、是否符合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原則和要求、是否造成與其他機構的職責交叉。切實按照《通知》要求,加強對設定行政許可的監督,對現有針對水泥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情況全面進行評價。對其中沒有達到預期效果或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行政許可,及時提出修改或廢止。
對于水泥而言,由于水泥產品短腿特點決定了其布局相當展開,去年新型干法生產線超過了1600條,年產量已接近22億噸,可謂量大面廣。因此,還可以探討論證部分現有的國務院部門作為行政許可實施機關的交由地方實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
《通知》的貫徹執行將進一步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對企業來說是“福音”。
編輯:許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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