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批復實施天津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方案
自2010年4月以來,經國務院批準,山東、浙江、廣東和福建、天津先后被確定為全國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地區。2011-2012年,國務院相繼批復了《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發展規劃》、《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規劃》、《廣東海洋經濟綜合試驗區發展規劃》和《福建海峽藍色經濟試驗區發展規劃》,按照國務院要求,發展改革委先后批復了上述四省的試點工作方案。2013年,經國務院批準,發展改革委印發了《天津海洋經濟科學發展示范區規劃》。近日,按照國務院要求,發展改革委印發了《關于天津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復》(發改地區〔2013〕1766號,以下簡稱《批復》),正式批復實施《天津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方案》(以下簡稱《試點方案》)。
《批復》明確,實施《試點方案》要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提高海洋科學開發和綜合管理能力為目標,以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為前提,以科學開發海洋資源為著力點,以培育海洋優勢產業為突破口,在海洋經濟發展的重點領域先行先試,努力探索有利于海洋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體制機制,為我國海洋經濟科學發展提供有益借鑒。
《批復》要求,天津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動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溝通銜接,把落實《天津海洋經濟科學發展示范區規劃》與實施《試點方案》統籌結合起來,重點圍繞科學開發海洋資源、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構建現代海洋產業體系、提高海洋科技自主創新能力、提升海洋經濟開放水平、促進陸海統籌發展等領域,創新體制機制,完善配套措施,落實專項資金,細化相應的專項改革方案,有序推進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對推進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及時研究,妥善提出對策。
下一步,發展改革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加強對天津海洋經濟科學發展示范區建設的指導和協調,組織開展對《試點方案》實施的督促檢查和評估,積極推進《試點方案》的實施和各項試點措施的落實,努力開創天津海洋經濟科學發展示范區改革發展新局面。
編輯:武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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