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秋后算賬”的做法令人深思!
近有條某市環保局對其轄區內一新建水泥生產線進行試生產期環保監察的報道。按照《環境保護法》規定,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當地環保主管部門對該生產線試生產期間進行環保監察,為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做好準備是必要的。
據公示,該項目開工建設時間為2011年3月,2012年9月完成建設并投入試生產。(由于一些原因)經省級環保廳批準,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延期至2013年5月31日。
令人頓生疑惑的是既充分肯定了:“經現場監察,該項目環保手續完備;污染防治設施均按環評內容建設”。但又充分肯定了存在問題有:要求該項目一期要在生產線窯頭和窯尾各安裝一套脫硝裝置,但該企業還未制定出實施方案。
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的依據是經環保部門審批的防治污染的措施是否“三同時”。防治污染的措施是保證建設項目為達到國家對建設項目各項環保要求而采取的。
2010年工信部頒發了《水泥行業準入條件》,第二十條規定: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須配置脫除NOX效率不低于60%的煙氣脫硝裝置。顯然該項目開工建設是在文件下發后的次年3月,理應屬準入條件所稱的新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范疇。
雖然該項目核準時間會更早些,甚或在工信部頒發《水泥行業準入條件》之前。但作為環保主管部門,尤其是政府對建設項目中環保要求有新要求時,沒有及時對項目環保篇進行修改補充,使其仍按原審批同意的措施施工建設,以至失去了在建設過程中可及時進行修正的“黃金期”。到至今,只能采取項目建成后進行“秋后算賬”的做法,其結果肯定會有點“勞民傷財”。
對生產線設計單位和項目業主來說,對于國家的大政方針的變化顯然有點"麻木不仁"。 煙氣脫硝裝置的施工是在項目建設后期才進行的,完全有時間進行調整方案,主動跟進,既省錢,又省力。到如今,猶如對一件還未穿過的新衣服動剪刀,心情能爽嗎!
對地方工業主管部門本也應貫徹執行上級下發的文件,過篩符合執行的對象,制訂實施方案,保證檢查和落實對新建或改擴建水泥(熟料)生產線項目執行新環保要求。從該項目實施情況看,似也有點“放任自流”。
現在該項目在環保真有點“夾生”了,再煮總不及一次煮熟的好。當事各方難道不應從中悟出些什么嗎!
編輯:王中倩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