攪拌站的“息事寧人”換來得寸進尺!一男子以舉報相威脅敲詐斂財
舉報不合規的生產活動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打著舉報的幌子趁機敲詐斂財,則會落入犯罪的深淵。記者從江蘇南通啟東法院了解到,該院就一起敲詐勒索罪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
田某是啟東市某村的村民,年少時出去闖蕩,2019年又回到老家生活。他回來后發現,離自己家100來米處多了一家攪拌站。他覺得攪拌站在平時生產中噪聲太大,影響到自己的日常休息,于是找到攪拌站負責人,讓攪拌站給他補償一點錢。對方認為,攪拌站在這里已經開了這么多年了,手續都齊全,從來也沒有人反映噪聲問題,便不予理睬。田某于是向環境部門舉報該攪拌站生產不規范。
環境部門來到攪拌站現場檢查并處理,要求攪拌站建設封閉式料倉,采取有效的消聲減噪措施,合理安排作業時間,減輕造成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并對攪拌站進行了行政處罰。受到行政處罰后,該攪拌站隨即進行了整改,對噪聲較大的設備采用隔聲、消聲等治理措施,減小了對周邊聲環境質量影響,并通過環評驗收。
此后,田某先后多次來到該攪拌站,通過滋擾、阻撓施工、向相關部門舉報等方式向該公司索要錢款,并要求攪拌站為其提供賓館住宿。攪拌站無奈之下分兩次支付給田某共計6萬元。
攪拌站的“息事寧人”,換來的是田某的得寸進尺。嘗到甜頭后,他繼續向攪拌站索要錢款,攪拌站覺得不能一直當冤大頭,遂不再理睬其無理要求。田某多次索要未果后,以向全體村民公開攪拌站支付給自己錢款的憑證相威脅,向攪拌站再次索要每月2萬元的補償費。攪拌站忍無可忍,選擇了報警。當天,田某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田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綜合其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表現,為保護公私財產權益不受侵犯,懲罰犯罪,啟東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編輯:李佳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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