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指標出讓的公示內容應遵范本規定
近日看到一則某省(區)工信廳關于一條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指標出讓的公示,附有水泥熟料生產線產能出讓情況表。
公示的情況表中擬出讓產能情況一欄中共列有8項內容,依次是:省(區、市),企業名稱,地址,主體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設計產能(噸/日), 關停時間,拆除時間,生產許可證編號。
對照去年年初工信部原材料司發布的《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操作問答》,即對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行政解釋,在其附件3水泥熟料建設項目產能置換方案的范本所示的出讓產能情況表中共列有14項應公示的內容,依次是:企業名稱,項目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備案或核準文件,生產許可證號(有效期),主體設備(生產線)名稱、規格型號及數量,備案或核準文件設計產能(t/d),實際產能(t/d),核定產能(t/d),用于本項目置換產能(t/d),是否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 產能指標是否重復使用,關停時間(新線點火投產前),拆除退出時間(建設項目投產一年內)。
去掉出讓產能生產線所屬省(區)這一項內容后,此次實際公示內容項數只有范本所列應公示內容項數的一半,這還不包括公示的生產許可證號分項中還應公示其有效期的內容。即使把實際產能,核定產能,用于本項目置換產能三項內容由于該生產線實際產能大于設計產能而簡化掉了,那也有四項半內容沒有公示,即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備案或核準文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是否享受獎補資金和政策支持,產能指標是否重復使用。企業數字身份證呢?項目合法成立之文件呢?生產許可證在不在有效期內?項目是否已享受過政府有關支持?產能指標是否“一女多嫁”?
為什么不按范本內容格式公示呢?是疏忽了還是有意為之,不得不讓人生疑!
編輯: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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