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目前經濟形勢下商品混凝土行業增值稅稅率的思考
日前國家出臺了增值稅轉型改革方案,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范圍內(不分地區和行業)的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將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調低至3%。按照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之規定,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以生產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的均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對于商品混凝土企業來說,都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不符合小規模納稅人的條件。按照國稅發(2000)37號文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的商品混凝土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無法進行購置設備的進項稅抵扣,而商品混凝土企業的主要資產正是機器設備。所以在這次的增值稅改革方案中,商品混凝土企業并沒有受惠。
商品混凝土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果按照普通一般納稅人進行進銷項抵扣,實際的稅負應該是多少呢?我們進行了測算(下列單價均是含稅價),按照目前C30混凝土銷售價格300元/M3來看,原材料成本大致為210元/M3,柴油成本大致為12.5元/M3,備品備件及修理費大致為10元/M3,而這些成本費用對于普通的一般納稅人來說是可以正常抵扣的,增值額為67.5元/M3,增值稅額應為67.5/1.17*0.17=9.81元/M3,大致增值稅稅負為9.81/(300/1.17)=3.826%,這還沒有考慮企業購置設備進行抵扣的因素。目前工業企業的普遍增值稅稅負大致在4%~5%之間,而商品混凝土企業6%的增值稅稅負顯然是偏高的。
所以,我們認為將商品混凝土企業的增值稅稅率定在4%左右是比較合理的,這不僅有利于平衡各行業的增值稅稅負,也有利于商品混凝土行業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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