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鑒與超越:《循環經濟促進法》意義深遠
目前,我國經濟增長與資源環境的矛盾很尖銳。為了解決這個矛盾,必須借鑒國外的成熟經驗,采取開源、節流和保護環境三方面的措施。所謂開源就是努力尋找和開發更多的資源或者新的資源;節流就是節約資源的利用,并采取再利用和資源化的措施,防止浪費,有效地延長資源的使用時間;保護環境,就是在資源開發、資源利用、資源再利用和廢物資源化的過程中采取生態保護和防治環境污染的措施。而這三方面的措施,是現代循環經濟立法所秉持的理念。我國最近出臺的《循環經濟促進法》把這三方面的措施有效地結合起來了,可以說,既把握了我國資源和環境問題的實質,又創設了與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規律相一致的綜合性制度和機制。這部法律如果能得到有效地實施,將有效地緩解我國的資源和環境問題。
世界典型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發展現狀
目前,美國、日本、歐盟、加拿大等國家和地區的經濟比較發達,比較注重全面和全過程地預防和治理環境問題。建設環境友好型的循環型生活方式和生產方式,最大限度地減少因生活帶來的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是這些國家環保的一個重點工作。在這些國家之中,日本和德國由于國土面積不大、資源短缺而且以前遭受過世人矚目的嚴重環境污染,因此循環經濟法制建設最為完備。
以日本為例,日本1993年《環境基本法》就體現了循環經濟的理念,在《環境基本法》的指導下,各專門環境資源立法針對國民生活可能產生環境和資源問題的幾個主要方面,按照循環性的要求作了細化規定,其中比較典型的專門法律包括《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容器包裝物的分類收集與循環法》、《可循環性食品資源循環法》等。此外,為了進一步細化職權,明確法律實施的領域和情況,規定執法和守法的條件和程序,以上規定具有可操作性,日本政府還針對以上立法規定頒布了很多政府令和行為導則。日本政府2001年3月針對2000年修訂的《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以政令的形式頒布了《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實施法令》。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開展循環經濟立法的國家,也是目前世界上循環經濟立法最完備的國家之一。它在1978年推出了“藍色天使”計劃后制定了《廢物處理法》和《電子產品的拿回制度》。進入可持續發展時代后,德國于1994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廣泛影響的《循環經濟和廢物清除法》,1998年根據這項法律和歐盟包裝和包裝廢物指令(94/62)制定了包裝法令,1999年制定了《垃圾法》和《聯邦水土保持與舊廢棄物法令》,2000年制定了《2001年森林經濟年合法伐木限制命令》,2001年制定了《社區垃圾合乎環保放置及垃圾處理場令》,2002年制定了包括推進循環經濟在內的《持續推動生態稅改革法》和《森林繁殖材料法》,2003年修訂了《再生能源法》。
對典型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借鑒和發展
綜觀日本和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以下幾個方面的經驗可以供世界各國借鑒:其一,立法體系完備,效力層次分明,循環型的法律要求涉及國民生活和經濟生產、經營的主要方面。其二,注重責任公平的理念,強調政府責任、市場機制和國民行為的銜接和協調。其三,重視對國民和企業進行教育和說服,培養國民和企業的環境資源保護民族責任感。其四,由于生活消費既是產生環境和資源問題的生產、經營行為的最終原因,也是產生消費環境資源問題的原因,因此立法注意合理引導消費者也就是公眾的日常行為。其五,采取綜合性的調整機制來促進國民循環型生活和生產方式的培育。
我國頒布《循環經濟促進法》,一方面說明我們已經正確認識了自己的環境資源問題,另一方面說明我國在環境和資源法規方面正在吸收國際先進經驗,努力地與國際接軌。當然,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與日本、德國的循環經濟立法相比,具有很多相同之處,如《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八條至十一條對國家、企業、個人和行業的責任規定,就借鑒了日本《環境基本法》和《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的立法邏輯和模式;《循環經濟促進法》規定的循環經濟全過程實施制度,如第十五條規定的包裝減量化、包裝再用和資源化,就借鑒了德國的生產者責任制度。但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還具有與日本、德國立法不同的地方,主要的表現:一是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作為循環經濟促進的框架法,起點很高。如日本和德國的循環經濟基本法側重于資源,而我國的《循環經濟促進法》在資源保護和環境保護方面并重。二是制度齊全,體系完備,兼采了日本、德國的大多數成熟法律制度。三是體現了中國在環境和資源方面的基本國情,考慮了中國的環境資源行政管理體制和環境資源管理的實際模式。
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特點
綜觀全文,《循環經濟促進法》具有以下值得注意的特點:
一是立法理念綜合地體現了促進經濟增長、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及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目的價值。循環經濟的模式并不簡單地意味著資源的回收和再利用,從深層次上看,它強調的是既能滿足人們消費需求,又能控制資源的消費,同時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生態和生活環境需求,最終建立環境負荷小但能持續發展的社會。在這個意義上,循環經濟應該是一場集綠色生產、經營和消費模式于一體的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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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把點、線和面3個層次的責任有效地統一起來了,并突出了政府的責任。點上的責任是指該法在第九條和第十條把企業和個人的責任都明確化了;線上的責任是指本法第十一條分別規定了各個行業的責任;面上的責任是指本法第八條明確了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如開發區等)的責任。關于政府的責任,《循環經濟促進法》除了在第八條原則性地宣告政府的責任外,還在第二章“基本管理制度”規定了政府的規劃責任、產業結構調整責任等。值得指出的是,本法在第十四條明確了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循環經濟評價和考核制度。
三是一般促進與重點促進相結合。一般促進是指本法在“總則”和“基本管理制度”兩章規定了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政策、目標、原則和管理制度;重點促進主要的表現是,本法“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兩章對產品設計、產品包裝、節水、節油、礦產資源節約、建筑材料節約、土地節約、灌溉水節約、政府節約、食物節約、林材節約或者資源的再利用、資源化等提出了原則要求,使循環經濟法治建設涵蓋了循環經濟發展的主要環節和主要方面。
四是促進措施具有專門性和綜合性。專門性,是指“激勵措施”設置了專項基金、科技攻關、稅收、投資計劃、貸款、價格、收費、押金、政府采購、出口、獎勵、等獎勵和懲罰措施;綜合性是指各市場機制和各行政管控措施相互結合。綜合性措施的法制化標志著我國的資源節約、環境保護工作真正進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主戰場。
五是體現了預防優先和綜合治理相結合的管理思想。這其中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對于發展循環經濟都是必需的。減量化是環境資源法“預防優先”原則的具體化,再利用和資源化是環境資源法“綜合治理”原則的具體化。
此外,體現了促進法的框架法和基干法特點?!堆h經濟促進法》對于循環經濟的各主要環節、各主要方面僅是原則性地提出了一些要求,對于一些要求如何遵守以及違反了應當如何追究責任等問題,本法沒有進一步明確。這說明,《循環經濟促進法》是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發展的基干法,需要一些新的條例和規章予以配合。如果立法不能破除地方保護主義,沒有相關細則和規章的銜接規定,缺乏有力的監督執行,其可實施性,將和《清潔生產促進法》一樣,成為很大的問題。
我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出臺,其價值在于它不是一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具體法,而是一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模式轉變的基干法,意義非常重大?!堆h經濟促進法》明年實施,必然使企業的電力成本、資源成本、環境成本、運輸成本、土地成本等呈現增長的態勢,對一些堅持傳統發展模式的企業將產生嚴重的挑戰。各行各業,目前和今后一段時間,應當抓緊進行技術改造、工藝提升和設備更新,發展節約、集約、循環、清潔型經濟。當然,首先得轉變觀念。如不轉變觀念,而是一味地被動應付法律的新要求,將很快被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所淘汰。
(作者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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