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多層磚房抗震技術規程(JGJT13-94)之總則
1 總 則
1.0.1 為貫徹執行地震工作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設置鋼筋混凝土構造柱(以下簡稱構造柱)多層磚房的設計與施工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以充分發揮其抗震能力,制定本規程。
1.0.2 按本規程設計的設置構造柱的多層磚房,當遭到低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影響時,可能損壞。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當遭受高于本地區設防烈度的預估罕遇地震影響時,不致倒塌或發生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1.0.3 本規程適用于抗震設防裂度為6-9度地區設置構造柱的粘土磚多層磚房和底層框架-抗震墻磚房(以下簡稱底層框架磚房)的抗震設計與施工。
1.0.4 本規程系根據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68-84規定的原則進行修訂的,符號、計量單位和基本術語系按照國家標準《建筑結構設計通用符號、計量單位和基本術語》GBJ83-85的規定采用。
1.0.5 進行多層磚房抗震設計與施工時,除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本規程必須與《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J9-87、《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J11-89等相關的標準配套使用,不得與未按《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68-84制訂、修訂的各種建筑結構標準、規范及規程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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