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JGJ 3-2002)之總則/
1 總則
1.0.1 為在高層建筑工程中合理應用混凝土結構(包括鋼和混凝土的混合結構),做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方便施工,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10層及10層以上或房屋高度超過28m的非抗震設計和抗震設防烈度為6至9度抗震設計的高層民用建筑結構,其適用的房屋最大高度和結構類型應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本規程不適用于建造在危險地段場地的高層建筑。
1.0.3 高層建筑的抗震設防烈度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頒發的文件(圖件)確定。一般情況下,抗震設防烈度可采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規定的地震基本烈度;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地區,可按批準的抗震設防烈度或設計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
1.0.4 抗震設計的高層建筑應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為甲、乙、丙三個抗震設防類別??拐鹪O防類別的劃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抗震設防分類標準》GB 50223 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 的有關規定。
1.0.5 高層建筑結構設計中應注重概念設計,重視結構的選型和平、立面布置的規則性,擇優選用抗震和抗風性能好且經濟合理的結構體系,加強構造措施。在抗震設計中,應保證結構的整體抗震性能,使整個結構具有必要的承載能力、剛度和延性。
1.0.6 高層建筑混凝土結構設計與施工除應符合本規程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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