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嚴控新立砂石礦權 既有礦權到期尚有資源的可以延續!
日前,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發布了修改《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推進礦產資源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通知顯示,《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布第二批廢止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閩自然資發〔2021〕23號)明確:《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礦業權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4〕414號)已廢止。
同時,將《福建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推進礦產資源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的實施意見》(閩國土資綜〔2017〕390號)第一部分“嚴格礦業權出讓、強化源頭管控”第(一)點修改為“(一)源頭管控礦業權新設延續。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出讓前期準備工作,出讓礦業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和相關規定。嚴格控制新設立砂石采礦權,充分合理利用已設砂石采礦權資源,已設砂石采礦權許可證到期,其礦區范圍內有償取得的砂石資源尚未采完的,符合條件的可予以延續登記,涉及未有償化處置的砂石資源,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
編輯: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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