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明年3月1日起實施
日前,山東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下稱《條例》),該條例從明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屆時,建筑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將列入政府節能考核內容,政府投資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應該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同時,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供熱企業不按用戶用熱量收費將被追責。
《條例》對政府投資的民用建筑工程做出強制標準,要求至少利用一種可再生能源。《條例》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向購買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標、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條例》第四十七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建筑節能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建筑節能目標完成情況列入政府節能考核內容”。
同時,《條例》 第四十五條明確:供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加強對專業技術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供熱企業應當改進供熱技術裝備,實施計量管理,并對供熱系統進行監測、維護,提高供熱效率,保證供熱系統的運行符合節能強制性標準。《條例》還規定,用戶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用熱量收費。對于違反《條例》規定,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用戶,供熱企業不按照用熱量收費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供熱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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