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瀘州市預拌砂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在建設工程中全面推廣使用預拌砂漿,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保證工程質量,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施工方式的轉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和《商務部、公安部、建設部、交通部、質檢總局、環保總局關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改發【2007】205號)、《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2009]361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站點設立、生產、經銷、儲存、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工廠生產的用于建設工程的砂漿拌合物。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市預拌砂漿管理和推廣應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市散裝水泥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區范圍內預拌砂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國家產業政策、城鄉規劃建設、道路交通狀況以及市場需求,科學合理地編制全市預拌砂漿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鼓勵預拌砂漿有關企業積極進行技術創新和科技研發,大力推廣應用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對在發展預拌砂漿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設立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設立,應當符合本市城市建設發展需要,符合行業發展和建設規劃,合理布局、避免盲目投資造成資源浪費。符合下列條件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可向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由市散裝水泥管理部門辦理:
(一)符合本地區相關行業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生產用地滿足規劃、國土、環保部門要求,且不少于30畝;
(三)浴霸砂漿生產企業設計生產能力干混砂漿不低于20萬噸;濕拌砂漿不低于15萬立方米;封閉的砂漿攪拌樓,配備先進的工藝裝備、實驗檢測設備及環境;
(四)預拌砂漿散裝發放能力達到百分之百;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備案的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站點開工建設前,應依法辦理相關的規劃建設手續;站點建成后,應當由市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對其生產條件是否滿足《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DB51/T5060-2008)等規定進行檢查。
第九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產品實行公告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需要進行項目擴建、搬遷等,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章 生產銷售
第十一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生產銷售預拌砂漿,保證產品質量。
第十二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出廠產品應進行相關性能的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對檢驗結果進行記錄并存檔備查,確保生產銷售的預拌砂漿質量符合《預拌砂漿》(JG/T230-2007)規定,并對生產銷售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企業的試驗室,配備能進行抗壓強度、粘結強度、凝結時間、收縮率、稠度、保水率、抗滲性及砂漿所需各種原材料性能檢測的設施設備和環境。
第十四條 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運輸車、背罐車等應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保持移動筒倉罐體清潔,采取有效的防止灑漏、防止粉塵和噪音污染等措施。
第十五條 預拌砂漿生產銷售企業應嚴格執行瀘州市預拌砂漿信息價格,不得擅自提高銷售價格,并應當于每月3日前向市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等資料。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在預拌砂漿生產過程中使用粉煤灰、脫硫灰渣和運用鋼渣、工業尾礦等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制造的人工機制砂作為原料,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條 自2012年1月1日起,凡本市規劃區內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預拌砂漿使用量在300噸及以上的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建設工程,應當全部使用預拌砂漿。禁止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禁止設置臨時攪拌、移動攪拌等砂漿攪拌機械。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在現場攪拌砂漿的,應當由施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市散裝水泥管理部門審查:
(一)因建設工程的特殊需要,預拌砂漿企業無法生產的;[Page]
(二)因交通條件限制等原因,預拌砂漿運輸車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預拌砂漿使用量在300噸以下的建設工程;
(四)其他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砂漿的。
現場攪拌砂漿應當采取有效的防塵、防污水排放、隔音和保證工程質量的措施,符合環境保護、市容衛生管理和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等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對應當使用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明確提出使用預拌砂漿的要求,在招標文件中載明使用預拌砂漿的內容,投標人應將使用預拌砂漿的費用列入投標報價。
第二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預拌砂漿》(JG/T230-2007)、《預拌砂漿生產與應用技術規程》(JGJ/T223-2010)等技術標準設計使用預拌砂漿,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其品種和強度等級。
第二十一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把預拌砂漿的使用納入施工圖審查范圍,經審查不符合標準和規范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使用已經公告的預拌砂漿,并按照預拌砂漿相關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不得采取任何有可能影響預拌砂漿產品性能的行為;施工單位應當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平整暢通,為預拌砂漿的運輸、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設施、存放位置等必要條件。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和施工驗收規范,對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理。發現施工單位違反規定現場攪拌砂漿、使用未經公告的預拌砂漿或使用不合格預拌砂漿的,應當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及時向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不得簽署有關驗收文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部門應加強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確保預拌砂漿產品的質量;要求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斷改善服務,提高服務水平;引導預拌砂漿企業加強技術創新,降低成本,保證預拌砂漿推廣。
第二十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應加強對施工現場使用預拌砂漿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對現場預拌砂漿質量進行抽查;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項目停止一切監督檢查和分部驗收,并責令進行整改。
第二十六條 建筑管理部門應將預拌砂漿的使用情況納入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并作為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管理、優質工程申報等內容之一。將禁止施工現場設置砂漿攪拌機械、施工現場是否提供使用預拌砂漿的設施設備環境等作為安全生產開工條件審查。
第二十七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采集和發布預拌砂漿價格信息。
第二十八條 市城建監察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施工現場使用預拌砂漿的行政執法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的項目有關責任主體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查處。
第二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建筑管理部門、勘察設計管理部門、工程監理管理部門應將預拌砂漿使用情況作為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單位質量行為記入誠信管理系統。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條 建設、施工單位使用未經公告的預拌砂漿,工程未全部使用預拌砂漿或現場攪拌砂漿的,所征收的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返退。
第三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使用而未使用預拌砂漿的,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住房和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撤銷備案予以公告;
(一)因企業違法經營,被主管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申請公告所提供的備案資料嚴重失實的;
(三)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一年內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兩次不合格或因產品質量原因,工程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四)服務質量差,用戶投訴量大,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五)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格等嚴重影響預拌砂漿推廣使用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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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0571-8587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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