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關于禁止在廣元市中心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通告/
為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城市噪音和粉塵污染,確保建筑工程質量,實現資源綜合利用,推進建筑業技術進步和生產方式轉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環境保護部等部門關于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10〕33號),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商商貿發[2009]361號)、《四川省散裝水泥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2號),以及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快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工作進程的通知》(川建發[2010]66號)等規定,經市政府研究決定,從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市中心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廣元市中心城區范圍是指嘉陵辦事處、東壩辦事處、河西辦事處、雪峰辦事處、上西辦事處、回龍河辦事處、楊家巖辦事處、南河辦事處、下西辦事處、袁家壩辦事處所屬轄區和元壩鎮、大石鎮、工農鎮、榮山鎮、盤龍鎮、寶輪鎮、昭化鎮集鎮。
二、在市中心城區范圍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嚴格禁止現場攪拌,應直接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包括砌筑砂漿、抹灰砂漿、找平砂漿、防水砂漿、保溫砂漿和飾面砂漿等)。
(一) 房屋建筑工程;
(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行政管理的具體工作。未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不得向社會供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市財政、稅務、公安、交通、物價、環保、水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四、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符合城市建設規劃、建筑行業發展規劃以及環保要求,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要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做到按時、保質、保量向用戶提供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不得拒絕供應小批量用戶。
散裝水泥運輸車,攪拌運輸車、輸送泵車、砂漿運輸車、在運輸使用過程中應保持清潔,杜絕沿途撒漏,不得將沖洗車輛的污水直接接入下水管和河道,防止污染城市環境。
五、各建設單位辦理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備案前,須在市散裝水泥辦公室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和簽訂散裝水泥目標管理責任書。
六、凡違規在市中心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本通告從發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市政府關于禁止在市中心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的通告(廣府發通[2005]9號)同時廢止。
二O一O年九月四日
(中國混凝土與水泥制品網 轉載請注明出處)
編輯:
監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